挪用資金1866萬元賭球 湖北一農商行信貸主管被判緩刑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微敖 實習生 程丹妮 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4月,湖北蘄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蘄春農商行)大河口支行時任信貸主管洪廣挪用1866萬元資金進行網絡“賭球”,日前被蘄春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圖爲湖北蘄春農村商業銀行所在大樓(資料圖)
2024年11月19日,數位知情人向經濟觀察網記者介紹了上述情況。同日,蘄春農商行一位工作人員對經濟觀察網記者稱,洪廣已經從該行辭職。
蘄春縣人民法院對於洪廣一案的判決書顯示,洪廣在三個賭球網絡平臺累計充值了2600餘萬元進行賭球。在賭球過程中,洪廣曾使用450萬元的賭資一度贏過900餘萬元,但在上述賭球平臺中“無法提現”。
“最美奮鬥者”累計向賭球平臺充值2600餘萬
洪廣,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
2022年2月10日,黃岡農村商業銀行在該行“最美奮鬥者”專欄中以《年後歸來志氣膨 信心滿滿展宏圖》爲題刊文介紹過洪廣的“先進事蹟”。
文章介紹稱,洪廣是2020年11月轉崗從事信貸業務,“截至2022年1月31日,大河口支行微貸餘額12821萬元,較年初餘額淨增872萬元,完成一月份任務佔比109%,2021年餘額淨增5531萬,持續高位增長”。
檢察機關指控,從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4月份,洪廣在擔任蘄春農商行大河口支行信貸主管期間,認識了網上賭球的代理人員“楠哥”。“楠哥”先後推薦他用手機下載了“KOK體育”“半島體育”“開雲體育”三個賭球網絡平臺,洪廣就此長期在這些網絡平臺參與賭球博彩。
洪廣長期在網絡平臺參與賭球博彩,圖爲博彩示意圖
截至2023年4月18日,洪廣已累計向賭球平臺充值2600餘萬元。這些資金的來源,一部分是他的家庭自有資金以及向親戚朋友借貸所得;另一部分就是,洪廣利用銀行信貸人員的職務便利,挪用了蘄春縣蘄州鎮中心加油站等4家單位和個人在蘄春農商行的四筆貸款資金,共計1866萬元。
“賭球平臺上的人都是騙子”
在賭球過程中,洪廣曾使用450萬元的賭資一度贏過900餘萬元,但在賭球平臺上“無法提現”。
結果,更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2023年4月期間,因賭球平臺的客服謊稱繼續充值就可以提現,洪廣爲了能在該賭球平臺繼續充值提現賭資,積極爲蘄春縣蘄州鎮中心加油站辦理續貸780萬元。在加油站負責人張軍佳不知情的情況下,洪廣利用負責貸款資金支付的職務便利,將該筆貸款的受託支付賬戶設置爲他實際控制的蘄春廣升農牧專業合作社,導致2023年4月14日蘄春縣蘄州鎮中心加油站收到780萬元貸款後,銀行系統直接轉賬至蘄春廣升農牧專業合作社。
洪廣隨即操作蘄春廣升農牧專業合作社的賬戶,先向他人歸還所借的賭資210萬元,剩下的570萬元,則“充值到‘楠哥’代理的開雲體育平臺、半島體育平臺的賬戶中”。
洪廣稱,“這次我沒有在平臺押注,我只是向平臺客服人員證明,我已經湊到等同提現金額的資金,讓平臺客服人員幫我把兩個平臺的彩金提現出來,但是平臺客服人員依然以各種理由不讓我提現。並且很快我在半島體育平臺上的賬號無法登錄,到這時我才反應過來,這些賭球平臺上的人都是騙子。”
2023年4月15日23時左右,洪廣與賭球平臺的客服人員還進行了對話,要求解決他在平臺提款失敗問題。洪廣稱,“我賬戶還有幾百萬”“我輸兩千萬不會不讓提款吧”……
父親替他歸還所有挪用資金 洪廣獲緩刑寬大
在發現被騙4天后,即2023年4月19日,洪廣主動到蘄春縣公安局漕河派出所投案。
案發後,他的父親歸還了洪廣挪用的全部資金。
2023年4月20日,洪廣投案次日,他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執行逮捕。不過四個多月後,即2023年9月27日,洪廣被取保候審。
2024年,洪廣一案被蘄春縣人民檢察院起訴。該院以“鄂黃蘄檢刑訴[2024]300號起訴書”,指控洪廣犯挪用資金罪向蘄春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蘄春縣人民法院於2024年9月12日對此受理立案。同年9月20日,洪廣繼續被取保候審。
父親歸還洪廣挪用的全部資金,洪廣獲緩刑,圖爲戴手銬(資料圖/圖文無關)
蘄春縣人民法院認爲,洪廣“作爲蘄春農商行的信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1866萬元在網上參與賭博,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
對於洪廣挪用的這1866萬元的性質,蘄春縣人民法院將之表述爲“本單位資金”,即蘄春農商行的資金,而不是此前公訴方所指控的蘄春縣蘄州鎮中心加油站等4家單位和個人在蘄春農商行的“貸款資金”。
法院亦表示,洪廣是“主動到案並如實交代了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雖然洪廣“對部分事實定性的辯解,(但)不影響其自首的成立”。此外,洪廣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全部退還,並取得諒解,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蘄春縣人民法院認爲,“綜合考慮被告人洪廣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退賠情況和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
2024年10月28日,蘄春縣人民法院就此判決,洪廣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在此之前,當地司法部門還出具了一份調查評估書([2024]鄂蘄矯調評字第185號調查評估意見書),證實洪廣“適用社區矯正存在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一般”。
作者:李微敖 經濟觀察報首席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