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懷宗涉詐助理費檢方抗告成功! 高院發回地院重審
▲北市議員潘懷宗涉詐助理費,法官日前裁定200萬交保。(圖/記者黃宥寧攝)
臺北市議員潘懷宗、其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涉嫌詐領助理費,被控陸續共詐領了300萬元,遭檢方聲押,但士林地院卻裁定200萬、150萬元交保。檢方日前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天撤銷原裁定,併發回原審法院。
【晚間10點55分更新】
士林地院定下星期一(2月8日)上午10點半,傳喚潘懷宗開庭,再次決定是否羈押。
經高等法院調查,被告潘懷宗坦承未實際聘用助理,並製作臺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向臺北市議會領取人頭助理薪資,且依證人證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證據資料,認定潘懷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指出,儘管潘懷宗坦承未實際聘用助理,但否認其不法意圖,且依共同被告之證述及卷內證據所示,已有相當理由認定被告有僞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是抗告意旨所主張除上開事實外,自仍有繼續調查並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對質釐清之必要。
高院表示,原裁定既然認定潘懷宗有串證或滅證之虞,卻裁定以200萬元交保,但現行法律並無串證或滅證可沒入保證金的規定,能否擔保潘懷宗不會有串證或滅證的行爲,實非無疑。另外,原裁定何以認定被告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就無羈押的必要,未說明其認定理由,容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因此高院撤銷原裁定,併發回士林地院重審。
全案從去年士林地檢署接獲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函報,指出臺北市潘懷宗議員及陳玉臺辦公室主任疑似詐領助理費並立即進行長期蒐證。26日陳銘鋒主任檢察官、林士淳檢察官指揮台北市調查處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6處,扣押行動電話、存摺,初估詐領金額至少約新臺幣300萬元。
當時士林地檢署認爲,潘懷宗極有可能「勾串證人、湮滅證據」,因此於1月27日向法官聲請羈押。不過,士林地院法官裁定後,讓潘以200萬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其辦公室主任陳玉臺則以150萬元交保。不過,針對潘懷宗部分,士林地檢署已於1日提起抗告,將會由高等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