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告自由】新聞著作權保護,可主張時事報導而豁免嗎?

▲​​實務上認爲著作權的侵害,不用到達一字不漏、完全相同。只要符合兩個要件:接觸跟實質相似。(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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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就一件蘋果日報對自由時報民事著作權侵害案件宣判,判決自由時報一位記者在108年3月的時候,重製蘋果日報的三篇報導,放在自由電子報網站上。法院認爲三篇報導構成實質相似,侵害蘋果日報的著作財產權,判決自由時報分別與負責人、撰稿記者連帶賠償蘋果日報共27萬元,今天我們來談談新聞報導的著作權保護。​​​​什麼是著作?​​​​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創作著作權法3條1項1款),蘋果即時新聞報導,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屬於語文著作的一種,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是誰的?​​​​著作權分成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爲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僱用人爲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僱人爲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換言之,除非契約另有規定,不然蘋果日報的記者在職務上完成的語文著作,受僱人記者是著作人,但僱用人蘋果日報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像是本案涉及的重製,就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一定要一字不漏嗎?​​​​實務上認爲著作權的侵害,不用到達一字不漏、完全相同。只要符合兩個要件:接觸跟實質相似。所謂的接觸,是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認爲他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自己之著作;「實質相似」不僅指量的相似,也兼指質之相似。

在蘋果日報提告的案子中,智慧財產法院一審108年度民着訴第84號認爲,自由引用蘋果新聞報導的質與量,已達實質相似標準。而且雙方先後上網刊登的時間相距不到1個半小時,認爲自由的新聞報導是重製蘋果而來。​​​​可以主張時事報導而豁免嗎?​​​​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爲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自由時報可否主張因爲時事報導,在必要範圍內利用報導過程中接觸的著作而豁免?​​​​智慧財產法院認爲撰寫記者所接觸的蘋果新聞報導,是爲了同一事件報導而取得同業的著作,不符合時事報導的豁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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