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伕17年海下作業「工傷遭解職」 中油桃園煉廠遭判賠229萬

▲前中油煉油朱姓潛水伕在水深35至40公尺下工作長達17年,導致「潛水夫病」,怒控中油未幫潛水人員購置減壓艙,導致他受傷。(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中油煉油廠前朱姓潛水伕受僱在深海檢查油管作業,長達17年時間因長期在水深35至40公尺水下作業致使引發第二型潛水伕病,後來導致身體出現肩、關節等處壞死與病發心臟疾病,4年前遭解職後怒告中油從未幫潛水人員購置減壓艙求償1082萬元,桃園地院法官認爲朱男肩膀與膝關節受創確實與職業工作環境有關,心臟疾病部分則難認有因果關係,判決中油桃園煉油需賠償229萬元,本案還可上訴。

51歲的朱男於1998年至2017年間受僱於中油桃園煉油廠擔任潛水伕,朱擁有丙級潛水技術士證照,主要工作爲負責中油海底管線是否漏油螺絲是否鬆脫等保養維護與檢查等工作。

朱男控訴指稱,中油桃園煉油廠經常要求越級做「乙級證照」工作,但卻爲潛水人員購置減壓艙,缺少相關在職訓練設置救援潛水員,違反「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等規定,導致他長期在水深35至40公尺且缺乏安全工作環境下作業,長達17年間作業導致罹患第二期潛水夫症造成其肩膀、膝關節等骨骼與關節等處壞死,還引發心臟方面疾病,2017年因健康問題遭桃園煉油廠解職,朱男不服向廠方求償勞動力喪失或減損、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82萬餘元。

桃園煉油廠則認爲,朱男作業均依國家法令行事,潛水作業向來遵守異壓標準規範,公司曾於2011年訂定桃煉廠潛水作業安全規範,執行諸如設置救援潛水員、潛水作業主管與作業深度不逾水下39.5公尺等規定,朱男經安排接受混和氣體潛水訓練,雖沒有乙級證照,但仍可從事相關潛水作業,由於朱男安排潛水作業均爲無減壓潛水,沒有設置減壓艙之必要。

桃園地院法官根據醫院提供資料佐證,朱男肩膀、膝關節骨已呈現壞死症狀,3所醫院鑑定朱壽殤與潛水職業、環境有關聯性,認定屬於職業病勞檢單位也調查,朱男潛水作業超過規定深度與潛水時間,桃園煉油廠未依規定設置減壓等設備,朱男骨骼壞死具有因果關係。

至於朱男罹患心臟病部分,法官認爲,目前缺乏臨牀案例資料佐證,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非屬職業疾病或執行職務所致疾病」,朱男申請審議多遭駁回,難認心臟疾病與多年潛水有因果關係。法官審酌本案僅就朱男骨壞死傷害、年齡考量,鑑定朱男勞動力減損比例爲23%,朱男至退休前尚可工作之年齡與受侵害程度,法官判決桃園煉油廠需賠償朱男229萬餘元,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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