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追繳期最長15年 不受五年徵收期限制
拖時間不是欠稅解方。臺北分署曾查扣一名欠繳稅費義務人新車。 臺北分署提供
拖時間不是欠稅解方,欠繳稅捐在強制執行期間,不受五年徵收期間限制,且欠稅案件若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可再繼續執行十年,等於徵收加上執行前後會有15年之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舉例,曾有民衆致電,爲何自己五年前所欠繳的稅款還要被執行分署追討,不是欠繳稅捐達五年以上就可以不用繳了嗎?
財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是自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但徵收期間截止前,只要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就可繼續執行五年;且在五年期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還可以再繼續執行五年,等於徵收及執行期間,前後共有15年。
納稅人應注意,當繳納期間期滿後,每超過三天就需按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若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期間,不只會被禁止處分不動產,甚至連納稅人的薪水、存款也可能被強制執行。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在納稅人欠稅時,就相當於欠稅金額的財產,對納稅人的財產辦理禁止處分,這是對於逾期未繳稅款的保全措施。而執行分署可依比例原則,優先從欠稅人財產中較容易執行的部分着手,不以禁止處分不動產爲限。
財稅局呼籲,欠稅人勿心存僥倖,認爲欠稅拖個幾年就可不用繳納,若有欠繳稅捐務必儘速繳納,否則可能造成不必要麻煩。舉例來說,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使用公路被查獲,還會被裁處罰鍰。另,稽徵機關在稅捐追徵時效內,只要查有欠稅人財產或所得,都將依法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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