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追繳期 最長15年

別誤以爲欠稅超過五年,就可以不用繳。國稅局表示,欠稅案的追繳期,是以強制執行啓動與否來分界,尚未移送執行的案件,追繳期是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五年止;但若已被查獲、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追繳期間將延長至最多15年。

曾有民衆致電詢問,爲何自己五年前所欠繳的稅款還要被執行分署追討,不是欠稅達五年以上就可以不用繳了嗎?

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是自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但徵收期間截止前,只要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就可繼續執行五年;且在五年期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還可以再繼續執行五年,等於徵收及執行期間,前後共有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