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市議員楊麗玉詐領255萬餘元 判刑4年與6月定讞

▲前臺南議員楊麗玉涉貪,遭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前臺南市議員楊麗玉,被控勾結2名助理詐領2010到2014年底的公費助理薪水共255萬餘元,遭檢方聲押獲准並提起公訴。一審將她判刑8年半,二審臺南高分院改判貪污部分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現年61歲的楊麗玉曾任臺南縣第13、15、16屆縣議員民進黨黨團召集人和第一屆直轄市臺南市議員,但2014年參選第二屆臺南市議員時落敗。本案即是發生在她擔任第一屆直轄市臺南市議員任內之貪污案件

檢方調查指出,楊麗玉因爲積欠債務需要清償,再加上選民服務與選舉時需要花錢,當選後就從2010年底到2014年底,聘顧認識10多年的郭姓好友擔任隨身助理,另聘陳姓助理,當時也把服務處設在郭姓好友在麻豆區的住處。而楊女便勾結2名助理,以申報人頭、薪水以少報多等方式,詐取助理費用。檢方認定她詐領超過688萬元,因此對3人均提起公訴。

一審認定楊女等人詐取助理費用255萬餘元,因此將楊女重判8年半、郭女判刑5年半,另名助理判刑5月。案件上訴二審臺南高分院,楊女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255萬餘元,二審因此減刑,將楊女貪污部分改判4年、褫奪公權3年;另依照「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二審也將郭女改判1年11月與6月,均宣告緩刑5年;陳姓助理判刑10月,緩刑2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