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水董座徐享昆遭逮連續出招 不服聲請提審被駁回再提抗告

徐享昆1日在新北市中和區苗栗警方逮捕。(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白珈陽臺中報導

臺灣自來水公司董事長徐享昆,14年前因收受500萬元賄款被判刑8年定讞,卻遲遲未入獄服刑,2018年被臺中地檢署發佈通緝,1日在新北市遭逮捕,晚間解送中檢歸案。但徐昨晚到案時,不斷向中檢強調他未收到執行傳票,於是聲請「提審」,認爲他被逮捕有違法之虞;臺中地院2日下午審理後,以「這是確定判決的執行」,與提審要件不符,駁回徐的聲請提審。但稍早徐透過律師表示將提起抗告,由二審進行審查

徐享昆在擔任自來水董事長期間,於2005年接受金棠科系公司老闆葉信村協理黃百祿邀宴,收受葉500萬元賄款;葉要求讓2度測試運轉合格的「拷潭及翁公園淨水設備工程」,給予再測試的機會,但上述工程只要不合格,就該遭罰款行政處分,雖然第三次測試運轉成功,但徐享昆也因收受賄絡被判刑8年定讞。

臺中地檢署表示,中檢2017年11月24日寄執行傳票至徐在訴訟中所留的戶籍地苗栗公館,雖然沒找到徐,但徐的弟弟有代收執行傳票,送達程序有效;中檢要求徐須於同年12月6日上午報到,但徐未到,當日下午,中檢發文囑託苗檢發拘票代爲執行,但同年苗檢拘提不到徐,因此中檢2018年3月12日對徐發佈通緝。至此,整個程序已經完成。

據瞭解,徐在定讞後曾多次提起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等,並至少4次聲暫緩執行,說明徐完全知道自己被傳喚執行,卻一再拖延執行時間

遭到通緝的徐享昆,1日在新北市中和區被苗栗警方查獲,晚間9時許解送臺中地檢署歸案,但到案時,他向中檢表示他沒有收到執行傳票,也不知道被通緝,並透過檢方向臺中地院,以提審法第1條「人民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聲請提審,認爲自己被逮有違法之虞。

臺中地院行政庭長林源森2日下午表示,法庭就徐享昆聲請提審進行審理後,以「這是確定判決的執行,與提審要件不符」,駁回徐享昆的聲請。但稍早徐透過律師表示將提起抗告,將由二審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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