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豐鄉長收100萬賄款賣2清潔隊員職缺 最終判關7年定讞

國民黨籍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許秋澤收取100萬賄款,讓2鄉民的兒子順利錄取清潔隊員,另在疫情期間,許在鄉公所醫療用口罩880萬元採購案中,指示部屬圖利特定廠商,最高法院依貪污收賄、圖利罪判許秋澤7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沒收100萬元犯罪所得定讞。

許秋澤也被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去年11月28日判許撤職,停止任用4年。

許秋澤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豐鄉第18屆鄉長,檢方起訴認爲,許2019年到2020年2月間開出50萬價碼,讓2名鄉民的兒子順利進入新豐鄉公所清潔隊,2鄉民分別在宮廟及住處送錢,2個孩子事後即獲錄取。

許秋澤連任遇上新冠疫情,經鄉民代表會支持,於臨時會通過預算880萬元,採購每人5劑快篩試劑及每戶口罩2盒,並分2波配送至各村長辦公室發放給鄉民。

當時與公所有小額採購合作關係的施姓廠商,向許秋澤表明有意願投標,許指示下屬「分數可以打高一點」、「儘量給施做」等語,並自任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藉此操控內聘委員在評選階段給予特定廠商高分,使施成爲唯一及格者得標,公所依約給付879萬9900元價款。

一審依貪污收賄、圖利罪判許秋澤7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沒收100萬元犯罪所得;檢察官僅就被告刑之部分、參與人沒收部分上訴,許秋澤也只對量刑上訴。

二審認爲,許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審酌許爲一鄉之長,卻利用職務收賄並圖利他人,敗壞官箴而判刑,判決沒有不當之處,駁回檢方、許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新豐鄉前鄉長許秋澤(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