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佔有我方房屋不願騰退,是否可以起訴強制騰房?房產律師解析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訴求
(一)原告主張
原告王某琴、李某靜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是判令被告王某濤、王某峰、孫某斌騰退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二是要求被告自2017 年 4 月 7 日起至實際騰退之日止,按每日 200 元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三是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四是要求第三人王某莉對被告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稱,該房屋在其名下且有合法產權證。被告王某濤以照顧原告母親爲由入住,母親去世後,被告仍佔用房屋且拒絕騰退,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
(二)被告辯稱
1. 王某濤辯稱
原告起訴主體錯誤,其入住是受王某莉授意,原告應起訴王某莉。並且,該房屋購房出資是其父母,購買手續大多是王某峰簽字,即便房屋權屬在原告名下,也不能忽視這一出資事實,原告起訴無依據。
2. 王某峰、孫某斌辯稱
同王某濤意見。
(三)第三人情況
第三人王某莉未到庭陳述。
二、法院查明事實
(一)人物關係
王某峰與王某琴是兄妹,王某峰與孫某斌是夫妻,王某莉是二人之女,王某濤是二人之子。王某琴與李某立(2006 年去世)是夫妻,李某靜是二人之女。
(二)房屋產權變遷
1. 涉訴房屋原承租人是王某琴。2003 年 1 月 21 日,王某琴與房管局簽訂協議,以19948 元購買房屋,並交納公共維修基金 1513 元,享受工齡折扣率優惠。同年 3 月 7 日,王某琴取得產權證書。
2. 2004 年 9 月 20 日,有一份王某琴(甲方、贈與人)與王某莉(乙方、受贈人)的《贈與合同》,稱王某琴將房屋無償贈與王某莉,合同約定簽訂前房屋及產權證已交付,乙方已實際控制等內容,落款有二人印章。
3. 2005 年 3 月 7 日,登記機關收到王某莉提交的相關材料,包括買賣合同、王某琴身份證、購房協議、上市出售申請確認表、房屋所有權證等,王某莉還填寫了產權登記申請書和買賣過戶審批表。其中,上市出售申請確認表顯示申請人是王某琴,配偶李某立,擬上市房屋爲涉訴房屋,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買賣過戶審批表顯示賣方王某琴、買方王某莉,成交價格24 萬元;買賣合同也約定房屋價格 24 萬元。
4. 2005 年 4 月 4 日,王某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5. 2013 年 9 月 24 日,S 銀行(後更名)與王某莉丈夫楊某達簽訂《綜合授信合同》,授信額度 390 萬元,有效期 60 個月,自 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
6. 2013 年 10 月 9 日,S 銀行與王某莉簽訂《房屋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抵押登記專用)》,最高債權額 390 萬元,債權確定期限同授信合同,王某莉以涉訴房屋和另一處房屋抵押,S 銀行於 2013 年 10 月 15 日取得涉訴房屋他項權證,並放款 390 萬元。
7. 2014 年,王某琴起訴王某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經鑑定,買賣合同等相關文件中“王某琴”簽名非本人所寫,后王某琴變更訴訟請求爲確認合同不成立,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二審維持原判。
8. 2015 年,王某琴起訴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王某莉、S 銀行,要求撤銷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法院判決支持,該判決生效。
9. 2016 年 12 月 22 日,王某琴取得涉訴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備註有2013 年 9 月 30 日的最高額抵押情況。
10. 2017 年 3 月 27 日,王某琴向王某濤發律師函,要求其2017 年 4 月 6 日騰退房屋。
11. 2017 年 5 月,王某莉起訴王某琴、李某靜、S 銀行,要求確認借名買房關係成立並變更房屋所有權登記,法院判決駁回其請求,判決書生效。
12. 2018 年 8 月 10 日,王某峰、孫某斌起訴王某琴、李某靜,要求確認借名買房合同有效並協助過戶,法院一審駁回,二審維持原判。
(三)房屋現狀與其他情況
訴訟期間,經原告申請,對涉訴房屋2017 - 2018 年租金價格鑑定,結果爲 4421 元/月,雙方認可。經現場勘驗,房屋由王某峰、孫某斌居住,有王某濤物品,雙方認可勘驗情況。
被告稱,王某莉起訴被駁回後,是王某峰、孫某斌授意王某濤繼續居住,與王某莉無關,他們自1997 年入住至今,王某濤 2017 年 4 月 7 日居住後在訴訟期間搬離,但物品仍在,繼續佔用是因與原告有借名買房糾紛,且認爲王某峰借名買房在先,贈與合同在後,簽訂贈與合同是爲過戶需要,不清楚原告配偶意見。
原告認可被告1997 年入住,但不認可贈與合同,認爲印章在母親處,王某峰與母親同住可取得印章僞造合同,原告無贈與意思,且當時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未經配偶認可,即便有贈與合同也不影響本案訴訟。
三、裁判結果
1. 被告王某濤、王某峰、孫某斌於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騰空並交付涉訴房屋給原告王某琴、李某靜。
2. 被告按每月 4421 元標準向原告支付至實際騰退之日的房屋使用費,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
3.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與律師心得
(一)案件分析
1. 產權歸屬的關鍵作用
本案核心是涉訴房屋的產權歸屬。從法院查明的一系列事實來看,儘管房屋產權經歷了複雜的變化過程,但最終原告通過合法途徑重新取得了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這一結果明確了原告對房屋擁有合法所有權,是整個案件走向的關鍵依據。
2. 借名買房主張的否定
被告以借名買房爲由拒絕騰房,但相關主張在多次訴訟中均被法院生效判決書否定。這表明在法律上,被告無法憑藉這一理由對抗原告的產權主張。借名買房關係的認定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而被告未能提供足夠證據來證明其主張的真實性。
3. 贈與合同的瑕疵問題
關於贈與合同,存在諸多疑點。從原告陳述及證據來看,合同上的印章獲取存在不正當性,且贈與行爲未得到原告配偶同意,當時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些因素都使得贈與合同在法律上存在嚴重瑕疵,不能成爲被告繼續佔有房屋的合法依據。
4. 房屋使用費的合理性
法院參考評估結果確定房屋使用費標準是合理的。根據雙方確認的實際居住情況,這一費用的計算公平地考慮了原告因被告佔用房屋所遭受的損失,維護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
(二)辦案心得
1. 證據收集與審查的重要性
在處理此類複雜房產糾紛案件中,證據是決定勝負的關鍵。從房屋產權證書的變更歷史、相關合同的簽名真僞鑑定,到贈與合同的合法性審查,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對證據進行深入挖掘和仔細分析。律師要善於從看似平常的文件和細節中發現問題,爲當事人構建有力的證據鏈條。
2. 法律程序的運用
本案涉及多次訴訟,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產權變更登記糾紛、借名買房糾紛等多個案由。熟悉併合理運用法律程序,準確選擇訴訟策略至關重要。例如,通過對房屋買賣合同簽名的鑑定,成功推翻了合同的有效性,爲後續產權迴歸原告奠定了基礎。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根據案件發展情況及時調整訴訟請求,也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手段。
3. 對複雜案件事實的梳理
本案人物關係和房屋產權變化複雜,需要律師耐心梳理每一個事實細節。從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到房屋購買、贈與、抵押、訴訟等一系列事件的時間順序和內在聯繫,都要清晰地呈現出來。只有這樣,才能準確把握案件焦點,爲當事人制定有效的辯護策略。
4. 關注法院裁判觀點的一致性
在系列訴訟中,法院對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保持了一致性,如對借名買房主張的否定。律師要關注這種一致性,將其作爲案件分析和訴訟策略制定的重要參考。同時,也要注意不同案件中細微的差別,確保在每一個訴訟環節都能準確地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