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宣判】配合廣電法合法出售股權 避免中視中廣遭撤照
【三中案宣判】配合廣電法合法出售股權,避免中視中廣遭撤照。(中時資料庫)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在「三中」與舊中央黨部交易案中賤賣國民黨黨產,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等罪一審獲判無罪,馬英九辦公室強調,爲使國民黨符合法律規定,並避免中視及中廣公司遭受撤照處分,進而出售中投等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完全符合國民黨及中投公司的利益。
馬英九辦公室表示,依《廣電法》規定,94年12月26日前,政黨必須退出廣播、電視經營。馬前總統當時擔任國民黨主席,爲使國民黨符合法律規定,並避免中視及中廣公司遭受撤照處分,進而出售中投等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完全符合國民黨及中投公司的利益。
馬辦強調,政黨追求執政,公司追求營利,兩者完全不同。國民黨針對三中買賣要考量的除了價錢外,更重要的是符合國民黨的利益。國民黨主席對社會、媒體有更高價值的責任,北檢把國民黨主席當成公司董事,把馬英九當成中投公司承辦人,用弊案的角度偵辦,如此能服衆嗎?
尤其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於2014年8月以查無不法簽結本案,新聞稿載明:「因當時中視股票在市場交易量很少,交易清淡,不可能賣到帳面價錢,當時賣主又因法律限制,急着脫手,因此中視股票買賣的價格,不構成賤賣。」北檢卻用拼貼、羅織、入人於罪方式,論述前後不一,只是想硬辦馬英九。
三中案時序表。
馬前總統在政壇多年,一向清廉自持,無論任何立場的民衆,甚至政治上的對手,都肯定他的操守,這個判決符合國人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