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操作!券商分公司老總屢炒屢虧 還吃罰單20萬
5月25日,湖北證監局開出2021年首批罰單,因違規持有、買賣股票,分別對兩位證券從業人員作出“沒一罰一”和“罰一”的處罰。其中一人爲營業部副總經理,另一人爲證券分公司總經理。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再次明確規定,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5月25日,湖北證監局開出了今年來最大一筆罰單。湖北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劉延麟就職於中投證券武漢香港路營業部,擔任副總經理,屬於證券從業人員。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間,劉延麟利用“劉某(其弟弟)”的證券賬戶使用單位辦公電腦、手機合計交易11681筆,佔委託交易的86.07%。“劉某”賬戶共交易47只股票,成交金額爲7070.43萬元,其中劉延麟實際控制並使用“劉某”賬戶交易46只股票(佔比97.87%),成交金額6354.58元(佔比89.88%)。
在此期間,“劉某”賬戶累計賬面盈利107.94萬元。按照劉延麟實際控制並使用劉某賬戶成交金額佔比89.88%計算,其中歸屬劉延麟的賬面盈利爲97.01萬元。
湖北證監局認爲,劉延麟借用“劉某”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違法行爲。
對於湖北證監局的處罰決定,劉延麟提出三點申辯理由:
第一、2013年9月26日—2014年5月23日期間,劉某證券交易賬戶上大量駐留委託,2014年8月25日一2018年11月19日,劉某證券賬戶交易記錄有183筆網上交易,以上均系劉某本人操作,因此關於其交易股票只數,交易金額比例推定認爲不合理。
第二、認定歸屬劉延麟的盈利所得計算應當按照“劉某”賬戶資金來源區分所有人,並按資金來源的比例計算違法所得。劉延麟轉賬至“劉某”賬戶的2943163元中應當扣除其母周某的《財產分配協議》中協議轉給劉某的736455元與購買基金虧損的21萬元。
第三、營業部在提供融資業務中收取了融資利息和費用,經計算,營業部累計收取融資利息和費用合計120萬元。扣除這些支出,實際沒有盈利所得。
湖北證監局表示,對劉延麟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根據劉延麟違規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湖北證監局對劉延麟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爲,沒收其違法所得97.01萬元,並處以97.01萬元罰款。
萬和證券分公司總經理借用他人賬戶,委託交易近1500次
同日,湖北證監局還開出了另一罰單。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帖花衛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擔任萬和證券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擔任萬和證券湖北分公司總經理,屬於證券從業人員。
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間,帖花衛先後控制使用 “餘某”和“馬某”證券賬戶,委託交易1494筆,最終虧損41.2萬元。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帖花衛使用“餘某”賬戶,委託交易共計335筆,買賣交易金額爲1,937.4萬元,虧損14.9萬元。
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6日,帖花衛使用“馬某”賬戶,委託交易1159筆,買賣交易金額爲2,826.4萬元,虧損26.3萬元。
湖北證監局認爲,帖花衛借用“餘某”和“馬某”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
根據帖花衛違規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帖花衛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爲,湖北證監局決定,對帖花衛處以20萬元罰款。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屢禁不止
近幾年來,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頻繁出現,因此也有不少券商或券商從業人員被罰。
今年5月20日,浙江證監局對中銀國際證券台州營業部投資顧問助理黃偉燕,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爲,處罰11萬。
從近期案例可以看出,營業部成爲違規炒股的高發區,不少從業人員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賬戶虧損,還要面臨監管的處罰。
事實上,想要加入證券行業,入職前的必要準備即爲“銷戶”。此前,北京某大型券商人力資源人士曾介紹,新員工在入職前需要註銷全部證券賬戶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在資料齊全後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入職手續。並且,雖然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並未限制從業人員家屬買賣股票,但出於加強管控的要求,證券公司大多要求員工上報直系親屬的證券賬戶情況。
分析認爲,由於工作便利,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往往又和違規出借賬戶、私下接受他人委託炒股等問題緊密相關,這也是營業部及其員工最易“溼鞋”的領域。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管理一向是合規管理的難點,但如果因爲員工炒股被罰,不但會影響券商的口碑,還會影響券商分類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