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調解辦法》5月1日起施行,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山東省行政調解辦法》近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佈,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加強和規範行政調解工作,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共7章47條。辦法規定行政調解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領導,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調解工作主體責任,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進行指導、督促。辦法明確行政調解範圍和行政調解參加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具體列舉了可以進行行政調解的15類民事糾紛,同時對行政調解人員調解民事糾紛提出具體要求,規定了迴避情形以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針對行政調解的各個環節,辦法具體規定了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的條件、方式,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調解的方式、步驟、期限和中止、終止情形,以及行政調解協議書的製作、生效、申請司法確認等內容。辦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明確行政調解工作機構或組織,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同時對邀請社會力量參與行政調解、行政調解工作信息化建設,以及依託糾紛多元化解綜合性服務平臺推進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等作出規定。

(大衆新聞記者 戴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