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亂七八糟孕育漢唐雄風(朱偉嶽)
南京博物院開幕展覽展出江蘇出土的東晉等時期文物、山西出土的北魏平城時期文物共123件(套),通過對比展示,介紹兩晉南北朝時期南北不同民族文化的交流與交融。(新華社)
晉朝存在於公元266~420年,共154年。但在這154年看似統一的年日中,真正全國統一的時間應爲公元280年晉滅東吳政權以後,到公元304年李雄在漢地巴蜀建立成國(成漢),劉淵則在中原建立漢趙(前趙)之日,晉朝的統一局面就打破了。故說晉朝,像是個歷史154年的王朝,而真正算華夏統一的日子,是公元280年晉滅東吳後,至公元304年國內又冒出成漢及前趙兩個國家的時日,爲時僅約24年。晉朝名似統一的王朝,實爲紛亂得一塌糊塗的另外一個戰國代號。其紛亂的主要原因,就是那名存千古的八王之亂。國人常把事情辦得一團糟稱爲亂七八糟;亂七者指戰國七雄的爭戰,致民不聊生,八糟者指的就是八王之亂,也搞得民不堪其苦,此非已名存千古乎!
八王之亂是晉朝成立初期王朝內部各王之間,爲爭奪統治權而自相殘殺的事件,歷時16年(公元291~306年)。其背景在晉朝的司馬氏政權,主要依靠士族及官僚們的支持而取得,有點像現代國家的多黨聯合共治。假如各政團間欠缺統一的執政目標或理想,就易流爲爭權奪利,自相殘殺的局面。八王之亂就是古時執政集團,無法聯合共治而致自殘的樣板。
自公元306年八王之亂結束之前的公元304年,因爲內亂造成人民疾苦,包含已在北方生活的匈奴、羯、鮮卑、羌及氐等統稱五胡族人,紛紛要脫離晉朝的管轄獨立,公元304年李雄建立「成漢」及匈奴人劉淵建立「前趙」是先兆,至公元312年時,亦即八王之亂在公元306年結束之後6年,晉朝愍帝被紛亂中的胡人殺害,時在紛亂中的各士族、官員及支持者們估計約50萬至100萬間,先後向南方逃亡避難,這就是前文所述之永嘉之亂或五胡亂華。
這批先後跑到長江以南江左地帶的士族、官員及支持者們,在公元316年(晉愍帝建興四年)愍帝被殺後的第二年,即公元317年(晉元帝建武元年),聯合南方各士族,支持琅邪王司馬睿接續晉朝稱帝並即帝位,稱晉元帝,改元建武。史家乃把公元266年至316年的晉朝稱西晉,公元317年至公元420年的晉朝稱東晉。
東晉雖然接續了晉朝的帝號,但所能管轄的疆域,僅據有長江中下游以及淮河珠江流域地區,或僅有西晉原有疆域的一半。另一半的北方中國原屬西晉的管轄地,就是五胡十六國的活動地區,即在華夏中國的?史記載中,是和東晉對立的政權。這五胡十六國和東晉的對立,起自公元317年琅邪王司馬睿接續晉朝稱帝,止於公元420年東晉恭帝禪讓帝位給劉裕(劉氏宋朝),故東晉的存在自公元317年至公元420年,歷時103年。
劉裕在公元420年成立宋朝(劉宋)時,北方的五胡十六國,仍和南方的東晉或劉宋對峙,而五胡十六國又被後起的北魏逐步消滅,而使北方成爲北魏一國狀態,故其後的華夏中國,南方和北方各有一個想吃掉對方的政權; 南方是宋(劉氏)、齊(蕭氏)、樑(蕭氏)、陳(陳氏) 各朝代,北方是北魏(拓跋氏)、東魏(拓跋氏)、西魏(拓跋氏) 、北齊(高氏)、北周(宇文氏)各朝代。這南方各朝代和北方各朝代的成立及消亡的時間各有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南北對立,要把對方幹掉的政權,也就是歷史上所說的南北朝時代。
史家亦常把自公元265年晉朝的成立,至公元581年隋朝登場稱爲魏晉南北朝時期,蓋魏晉指晉朝是承襲三國時期的曹魏而來,南北朝則隨着隋朝的登場而結束。魏晉到南北朝之間,有晉朝既中斷又接續的西晉及東晉,且在前西晉原屬的北方地盤上,和偏安南側的東晉對抗的五胡十六國,這五胡十六國又被後起的北魏逐步消滅統一成爲北方,南方則以劉宋爲代表,形成南北雙方對立長達161年(公元420~581年),南朝和北朝對立存在的局面。
這局面何時結束?結束於公元581年,是年楊堅承襲北朝的北周(宇文氏) 建立隋朝。公元587年楊堅隋文帝楊堅先廢掉存在於南北朝之間的半割據政權西樑(蕭氏)。公元588年,楊堅以其次子普王楊廣爲帥,發兵52萬,分陸路三路大軍,從揚州、六合(在建康東北方)及合肥三地,向南方的陳國(陳氏)的首都建康推進;同時有水軍兩路,一自襄陽沿漢水,另一由荊州沿長江直撲建康,建康陷落,南朝的陳朝(陳氏)滅亡,隋朝統一了華夏中國。北方隋朝立國的時間是公元581年,在公元589年滅南方的陳朝(陳氏),故南北朝真正成爲一朝即隋朝的時間是公元589年,因史家習慣上以朝代的興起爲主,故而把隋朝成立的公元581年,當成南北朝消失的時間了。
魏晉南北朝自公元265年晉朝成立起算至公元581隋朝的建立,共歷時315年,這段時間比華夏中國的戰國時期(公元前476~221)的255年還長了一個甲子60年,可想見其對整個華夏中國文化思想、社會、政治、經濟、農工技術等等,必定帶來重大影響。從大歷史觀點看,亂七或孕育了秦漢,八糟亦或孕育了隋唐,漢唐雄風,似皆有艱困的前奏。
(作者爲前中科院第二所資深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