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憲法法庭還值得信任嗎?(孫遠釗)

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圖中爲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郭吉銓攝)

無論贊成死刑與否,既然憲法法庭已經做出了判決,那就是新的法律了,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然而所謂「真正的魔鬼在細節」。一旦到了執行層面,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應如何具體落實?謹就判決主文的幾個部份就教於司法院:

一、「以死刑爲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法庭使用了兩個「比較級」或「最高級」的修飾語:必須是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序屬於「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然而這是要拿什麼與什麼來相比?

本來程序的「正當」與否應該是道「是非題」,黑白分明。於今才豁然驚覺,原來刑事訴訟程序竟然是道「選擇題」,中間還夾雜暗藏了「五十層灰」(借用一部電影的片名),除了「最嚴密」,可能還有「相當嚴密」、「還算嚴密」等等,哪怕不夠「最」嚴密,卻依然還是「正當」?因此,究竟要符合什麼具體的條件纔是「正當」、「最嚴密」?這兩者之間究竟是什麼樣的關係?

至於犯罪情節,本來刑事案件一向必須依據各案的具體事實分別論處,不能一概而論。就像香蕉、蘋果、橘子、梨,要如何來相比呢?能夠類比嗎?但是既然要求情節必須「最」嚴重,就是要求都必須擺在一起來相比了。那麼殺一個人是不是就沒有殺10個人嚴重呢?同爲故意犯,在強姦殺人、強盜殺人和擄人殺人三者之間究竟哪個又是「最」嚴重的呢?比較的標準是什麼?

二、關於故意殺人罪,「於第三審之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而且「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都到了這個階段還要辯護什麼呢?是要把前審法官們對於整個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見解與量刑判決都再攤出來全部重審一次還是隻看前審法官的量刑是否適當?在制度的設計上,第三審一向只限於法律審,這難道是意味着現在要全部推倒重來抑或只是針對前審法官的量刑部份審查?如果是前者,那就表示憲法法庭已經徹底顛覆了整個司法體系的基本架構;如果只侷限在量刑,其實審的是之前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否有問題。那麼是否反而應該是由下級法院的法官出來辯護自己爲何要判死刑?爲何自己審判的案件都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

至於想強制各審級的法官必須一致決,實際是讓任何參審的法官都有一票否決權,也就在實質上徹底否定了《憲法》第80條對司法獨立(「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強制性規定。所以這個要求本身是否違憲?

此外,這個判決也開了先例,可溯及既往。憲法法庭既然開啓了這道門扇,是否表示所有之前被處死的罪犯家屬現在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了呢?

附帶一問:判決裡對每個宣示違憲的部份都會加上一句:「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請問何謂「有關機關」?是指立法院嗎?爲何不直接表明?這個要求的法源依據是什麼呢?爲什麼要2年?難道司法院轄下的憲法法庭還可以對立法院下指導棋,逕行設定立法院的議事日程嗎?

這個判決表面上以捍衛人權爲名,實則處處顯現了對下級法院法官審判的不信任。弔詭的是,這個判決本身也不是一致決,而且對涉及到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解釋還是一審定讞,根本沒有再審的機會,且本身就存在違憲的問題!既然如此,憲法法庭本身是否還值得信任?是不是也該一併被拿出來檢討了?(作者爲前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及智慧財產研究所合聘副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英文譯本編輯及複審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