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比「2」逼線民討16萬檢舉獎金 屏東刑大偵查隊長判關3年8月定讞

屏東縣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前隊長邱奕成承辦賄選案件時,比出手勢「2」向線民索討兩成的檢舉獎金,還稱「辦案過程中間很辛苦」、「你要內行一點,比較好辦事」等語,他最終收取16萬元,最高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

邱奕成於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8月23日擔任內埔分局偵查隊副隊長,同年8月24日調任屏縣警局刑大偵二隊長,案發後停職中;邱2018年11月18日晚間8時許,受理線民檢舉縣議員候選人賄選案件,並將情資提供給檢察官偵辦,案件最終被偵結起訴。

邱奕成自認偵查案件有功,且知悉線民可依規定請領檢舉獎金,趁機向線民表示「辦案過程中間很辛苦」、「你要內行一點,比較好辦事」,並以手指比出「2」手勢,向線民要求賄選案件檢舉獎金的2成,作爲對價。

線民擔心如果不配合,真實身分會被曝光,便答應邱奕成的提議;邱調任刑大偵二隊長後,仍持續協助聯繫檢舉獎金請領事宜,並用LINE向線民表示檢舉獎金扣除稅款後爲80萬元,並和線民相約自家住處碰面,開車載線民到銀行兌領獎金支票。

邱奕成事後將牛皮紙信封交給線民,要求對方將2成獎金,也就是16萬元,放入信封后交給自己得逞;廉政署因接獲賄賂情資,沿途跟搜邱的偵防車,待邱返回警局後上前攔查,邱見狀將信封塞入褲子口袋,開車門逃跑,最終仍被逮捕。

一、二審依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邱奕成4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一審考量他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法減刑,依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屏東縣刑大偵二隊前隊長邱奕成。圖/翻攝自臉書

屏東縣刑大偵二隊前隊長邱奕成。圖/翻攝自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