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2200餘萬元,陳永紅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每經AI快訊,據“江蘇高院”公衆號消息,2024年12月31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永紅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永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陳永紅利用擔任南通市港閘區副區長,南通市通州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接、土地出讓、徵地拆遷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00餘萬元。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永紅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被告人陳永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立功情節,部分受賄款項未實際取得,認罪認罰,積極退出犯罪所得,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