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合憲」 人權會遺憾:全球約四分之三的國家廢除死刑
▲憲法法庭死刑存廢言詞辯論,司法院長許宗力。(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憲法法庭今(20日)就「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做出合憲(部分違憲)之判決。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尊重,對此判決結果影響臺灣人權進步發展感到遺憾,全球約四分之三的國家廢除死刑,「人權是永遠的追求」,會持續投注心力於防制酷刑、改革監所處境等司法人權。
臺灣社會對於死刑存廢問題上,長期存在重大爭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爲,臺灣社會長期維持極高比例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是基於「爲受害者伸張正義」及「亂世用重典」等重要社會文化背景。但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實踐經驗已經顯示,死刑在刑事制度上看似爲被害人家屬及社會營造出猶如「替天行道」般的司法正義,實際上卻無助於犯罪過程的真相瞭解,也無法帶來更深層次的正義與補償需求,更無法有效預防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
國家人權委員會指出,刑罰的嚇阻力應建立在周全的法制教育及公平審判,同時,產生犯罪行爲的社會環境本身也有相對的責任。許多國家的司法數據與相關研究已經證明,死刑無法有效達成嚇阻作用或維持社會安定。剛好相反的是,從1990年至2020年美國廢除死刑的各州、1995年南非、1997年波蘭、1998年愛沙尼亞及2012年拉脫維亞等國,在廢除死刑後的謀殺率皆呈現下降趨勢。
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爲,更何況,即使科學已經高度發展,司法偵查與審判的知識、技術與工具有時仍難以全面釐清案件現場的真相,從而造成誤判與冤案;例如判決死刑後改判無罪的江國慶、蘇建和等三人、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等案,每一次改判無罪的宣告,都是對死刑誤判造成生命不可撤回錯誤的重大提醒。
國家人權委員會指出,由於廢除死刑已經成爲人權保障的主流趨勢,全球約四分之三的國家廢除死刑。截至2024年8月,共112國完全廢除死刑、9國廢除普通犯罪死刑、23國實質上廢除(即過去10年均無執行死刑),僅剩中國、北韓、伊朗、沙烏地阿拉伯等55個國家仍然保留死刑。聯合國大會也從2007年至2020年通過8次決議,疾呼各國暫停執行死刑,並朝向全面廢除死刑進行。越來越多的國家已選擇放棄這一無法逆轉的終極懲罰,展現對人權保障價值的堅持。
國家人權委員會指出,基於對人權價值之堅持,臺灣已將聯合國9大人權公約陸續國內法化,各級法院的判決也多有引用及參採相關國際人權規範。回顧2013年、2017年及2022年曆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國家人權委員會強調,政府應將《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納入國內法秩序,實現廢除死刑之宗旨,進一步保障生命權。此外,政府須檢驗、實現以修復式正義爲價值的完整制度,迴應並彌補被害人家屬,讓加害者終身承擔責任,並積極與社會各界溝通,尋求改變「應報式正義」與「賠償式正義」等傳統思維。
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衷心希望,國家應在充分尊重生命權及人性尊嚴的前提下,修復因犯罪造成的創傷,以守護在黑暗中期盼正義的被害人家屬,使每個人的權利及尊嚴都能獲得應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