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大法庭救得了高達八成的司改不滿意度嗎

▲大法庭即將於7月4日正式上路統一最高法院各庭的法律見解,期盼能提升人民司法的不信任度。(圖/視覺中國)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調查指出,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的民衆高達80.9%,僅有21.9%民衆相信法官公平公正審理案件。如此低迷的司法信任度,箇中原因可能是訴訟制度面使然。即便法官有獨立審判的空間,然若少數以此爲名,各吹各的一把號,反而加深司法見解歧異,更令民衆無所適從。

爲此,2018年12月7日修正的《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增訂「大法庭」以裁判法律爭議,其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而大法庭也將在2019年7月4日上路施行。

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若法院判決不受信任,那是很危險的事!設置大法庭的原因在於,最高法院爲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各庭就相同事實的法律問題,倘若發生見解歧異,將影響裁判的安定性可預測性,使下級法院無所適從。因此,司法院參考德國最高法院的「小庭代表制」精神,設置大法庭來統一最高法院各庭的法律見解,就不同庭的歧見作成統一的中間裁定,再交由原審法庭據此作成判決。

可向大法庭提案的,分爲最高法院各庭自行提案與當事人聲請提案。自行提案因事由之不同,分爲歧異提案與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之提案,皆屬於義務提案;而當事人聲請提案則屬於裁量提案,須符合《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規定的提案種類、範圍及法定程式,否則會被裁定駁回。

至於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是指具有促使法律續造價值,或新興、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爲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修正條文第51條之3的立法說明),但聽起來似乎過於抽象且不易操作,因此最高檢察吳巡龍檢察官建議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規則》第10條規定製定規則,認定法律見解是否具有原則重要性時,應參酌下列事項:1.下級法院間之法律見解是否不一致或與第三審先前見解不一致;2.法律見解是否涉及人民之重要權利筆者除認同外,建議亦得包括當法律見解具有重要公益性或緊急事由。

目前的判例決議是最高法院統一裁判見解的機制,屬具體個案外的表示意見,非基於審判權所爲。大法庭實施後,原來的判例、決議制度未來將走入歷史,但新制度施行的過渡期間怎麼辦?最高法院於2018年12月7日前依法選編的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而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選爲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筆者認爲,未來對於具原則重要性法律爭議的個案,基於公益立場,建議宜允檢察總長有向大法庭提案的聲請權。又,大法庭容許法官判決書中得公開不同意見書,筆者建議,開庭時可全程錄音且對外公開,除了接受社會檢視,更有助各級法院的法律見解統一,亦可提升民衆的法治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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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