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檢前檢長收襯衫…還捲入富商1案 罰俸1年確定
富商翁茂鍾因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多名法界人士遭彈劾,其中時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的周章欽安排翁以不實方式完成社會勞動,還收受翁送的11件襯衫,也在彈劾之列。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爲周嚴重影響國家刑罰權行使,判罰款,數額爲任職時最後月俸給數額1年;週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駁回確定。
周章欽(71歲)2022年3月屆齡退休,現爲律師,曾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和臺北、高雄、臺南、宜蘭地方檢察署檢查長。
監察院2022年7月彈劾周章欽、主任觀護人韓國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前局長陳子敬、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與副所長楊博賢5人。監院指出,翁茂鍾2002年至2004年炒作佳和實業公司股票,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被判1年徒刑定讞,臺北地檢署函請臺南地檢署代爲執行,南檢核準易服社爲勞動,時數爲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
但翁爲逃避執行,周章欽指示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指定鄰近佳和公司的臺南市警麻豆分局爲社會勞動執行機構,時任臺南市警局局長的陳子敬要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關照」翁茂鍾。負責監督翁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的楊博賢,明知翁未實際到分駐所服社會勞動或遲到早退,仍與員警在出勤社會勞動相關簿冊上籤章、認證時數,甚至翁履行社會勞動期間在官田分駐所「批改佳和公司公文」,分駐所所長陳宏平也疏於督導。
監察委員指周章欽2012年1月2日打電話交代韓國一,將翁茂鍾分配到麻豆分局,韓因而指示觀護佐理員媒合,且該查覈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的觀護佐理員也不敢公正執行業務。而周章欽又於2013年7月16日至2018年9月24日間,收受翁茂鍾11件襯衫,並未向政風單位登錄或向機關報備;周自承2020年時退回了1件襯衫。
監委認爲,周章欽負有督導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的職責,身爲國家高階公務員,應當潔身自愛,要比一般公務員有更高道德標準,收受市價或許不高的襯衫等行爲,已違反法官法、公務員服務法和相關公務倫理規範。
職務法庭第一審審理後,認爲周章欽打電話請人「媒合」社會勞動,影響國家刑罰權行使,且他還收受襯衫,因此判數額爲任職時最後月俸給數額1年的罰款懲戒。
周章欽不服,認爲原判決違背法令,請求廢棄原判決,盼第二審不懲戒他。
懲戒法院第二審綜合韓國一的結證內容,以及相關人的證述,指一審認定周構成關說並無錯誤。第二審認爲一審判決符合比例原則及責懲相當原則,周章欽要求改判無理,且本件法律爭點明確,無行言詞辯論必要,因此不經言詞辯論駁回週上訴。
最高檢察署前檢察官周章欽在擔任臺南地檢署檢察長時,安排翁茂鍾以不實方式完成社會勞動,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爲周嚴重影響國家刑罰權行使還收受襯衫,判罰款,數額爲任職時最後月俸給數額1年。週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駁回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