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 藍悅號案 傳警爭功害線民遭判刑

「藍悅號」漁船運毒案線民蒙受冤屈,向監察院陳情,調查結果指出其核有冤抑。由花蓮高分檢聲請再審,目前審理中。(蕭嘉蕙攝)

2019年「藍悅號」漁船運毒案震驚社會,時任臺東縣警局臺東分局蘭嶼分駐所長李哲銘因積欠上千萬元賭債,竟勾結販毒集團走私逾800公斤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檢警掌握情資,一舉破獲;而協助破案的線民控臺東警分局搶功,以致他險淪爲階下囚,警方則迴應該案爲共同偵辦。全案審理中。

線民A先生得知李哲銘策畫運毒案後,將消息告知擔任關山警分局刑警的國中同學,並受託以臥底身分協助掌握情資;未料,檢警於蘭嶼外海查獲「藍悅號」漁船破案後,臺東縣警局將後續偵辦權限移交臺東分局,排除關山分局參與,並將他以共犯身分逮捕,經檢方起訴,法院判刑定讞,連販毒集團也找上門尋仇,開槍恐嚇。

對此,臺東縣刑大副大隊長李水清迴應,因當時事涉2件漁船走私案件,涉案人員多,於是由刑大結合關山、臺東警分局等警力,並配合刑事局及海巡署共同偵辦,並無搶功、爭功情形。

李水清強調,相關事證當時彙整後,專案小組依「證人保護法」相關程序報請臺東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是否適用「證人保護法」是由檢方認定。

線民A先生一審遭判重刑,二審予以減刑,但仍須入監執行,上訴三審遭駁回,判刑定讞。他不甘蒙受冤屈,接受律師建議轉向監察院陳情,調查冤枉屬實,由花蓮高分檢聲請再審,目前審理中。

調查指出,A男涉案屬警察機關利用線民採取誘捕偵查手段一環,卻因承辦檢警之間資訊落差,以致檢察官未對他陳述事先授予同意權,最終遭以運輸毒品罪相繩,核有冤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