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女組頭遭擄被迫簽3千萬本票 15嫌罪責不相當、二審重判

臺南林姓女組頭3年前由司機載往福安宮參拜後,下山途中在175線公路上遭尾隨的兩輛轎車夾擊,林女強遭擄走,要求她簽下3千萬本票且承諾付款後5天獲釋,陳姓男子等15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一審分處4年6月至4月不等徒刑,上訴二審後刑期均加重,改判5年6月至10月不等徒刑。

臺南高分院指出,主嫌陳、邵部分,共同犯擄人勒贖犯行事證明確外,並對事後對胡經不詳主嫌指示持槍彈射擊威嚇、以爆裂物炸燬汽車準放火行爲所生公共危險、使林女心生畏懼恐嚇作爲,及毀損他人財物侵權等嚴重情節未詳爲量刑斟酌,對陳僅量處4年6月、對邵僅量處4年,顯然過輕,難謂罪責相當,裁量刑度尚非允當,自應重新宣告符合罪責程度較重刑罰,以契合人民法律感情。

另陳、陳、仇、黃及林5人部分(行動組人員)、陳(接應)及金、王2人部分(跟監組)部分:

原審僅就陳等5人量處2年至1年6月,及金、王2人各量處6月、4月刑,與其他共犯刑度相較誠屬偏輕,均有違罪責相當,不足以評價個別被告犯行不法內涵。

此外,陳、張、王及劉部分:於偵查、審判中均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賴,且未如實交待參與本案犯行前因後果,及供出其他指示參與本案共犯,犯後態度均難謂良好,難認有何悔意,原審判決對王、劉、陳及就本案中扮演重要角色張的量刑均尚屬過輕,檢方請求就量刑撤銷改判,爲有理由。

因此,二審對陳等15人原判決所處其刑均撤銷改判,分處5年6月至10月不等徒刑,且均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與不詳主謀者爲擄林女取贖,由陳自2021年1月下旬起,陸續分別邀集邵等人共同謀議,成員間併成立羣組互相聯繫。同年3月12日傍晚6時,林女與其司機車輛行至白河關嶺裡175線公路時,陳等人隨即以轎車包夾及自後衝撞林女車輛,並分持預藏兇器敲砸車輛,及攻擊司機,共同將林女強押至車內後,其中一部分人駕駛轎車搭載林女離開,北下前往嘉義民雄;而陳等人則南下逃往臺南新化棄車。

隔天凌晨3時許,陳與搭載林女的同夥在民雄第6公墓內會合後,改押林女至另車後座,北上前往苗栗山區,與自北部地區到場接應的陳等人會合後,交由陳等人載往他處囚禁看管。

陳駕車北上駛至新北市永安橋下停車場內停放後,再輾轉將林女另載往花蓮吉安囚禁。張於3月15日間前往某民宿,等待接收林女。而林女在民宿遭囚禁看管期間,陸續遭看管者恫嚇要求籤發本票,林女心生畏懼不敢抗拒,依指示籤立面額本票1紙並承諾付款後,主謀者才同意釋放林女。

3月18日6時許,林女再遭押上車搭載前往新竹新埔山區,並交接與劉等人駕車前往高鐵臺中站,並交付內載Facetime帳號1組的紙條給她,要求獲釋後須以聯繫後續付款事宜後,才釋放林女離去。

然而,林女獲釋後,因遲未聯繫給付贖款,主謀者指示胡於9月23日9時許,前往林女母親居處車庫,進入後大聲吆喝,並持槍朝當時停放在車庫內的轎車車尾、後車窗擊發1發、3發子彈,再持安全帽擊破車窗,還即將攜帶手榴彈1顆擲入車內引爆後逃離現場,同日下午2時20分許,攜帶手槍前往臺南市刑大自首。

臺南林姓女組頭3年前由司機載往福安宮參拜後,下山途中在175線公路上遭尾隨的兩輛轎車夾擊,林女強遭擄走,嫌犯轎車仍可見衝撞痕跡。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