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與戒嚴的距離
(圖/美聯社)
12月3日晚間,韓國總統尹錫悅突然以「剷除親北韓勢力」之名發佈戒嚴令,禁止一切政治集會,也禁止中央及地方各級議會集會。韓國特種部隊隨即進犯國會,阻止國會開會。所幸韓國國會議員在反對黨領袖的號召下立刻趕往國會集會,並一致同意推翻戒嚴令。但韓國軍方並未立即解除解嚴,直到數小時後,尹錫悅才發佈解除戒嚴令,讓戒嚴鬧劇畫下句點。
值得深思的是,韓國這次戒嚴鬧劇的背後政治背景,跟我國有高度相似性。韓國執政的國民力量黨在去年底國會大選失利;新國會就職後,對尹政府強力監督,先後提出22件彈劾案,讓執政黨左支右絀,尹錫悅的配偶金建希也身陷賄賂醜聞。尹眼見在野黨逐步進逼,乾脆以「剷除親北韓勢力」、「捍衛民主自由」爲藉口發動戒嚴,除了限制集會自由之外,並限制「假訊息」。
尹錫悅的說詞與手段簡直跟民進黨如出一轍。更令人擔憂的是,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第一時間的「脆」貼文,竟是支持尹錫悅發佈戒嚴,言下之意認爲臺灣也應比照辦理,藉機清除在野的藍白陣營。民進黨甚至透過側翼散佈該貼文,意圖帶風向,直到發現翻車,才趕快刪文撇清。這不禁讓人憂慮,原來,我們離戒嚴與威權並沒有那麼遠!
觀察我國戒嚴跟緊急命令法制可發現,在「緊急命令」這部分,《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已做了相對完善的處理──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後必須在「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而且,如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參考韓國這次的戒嚴鬧劇,十日顯然過久,立法院顯然應考慮修法,允許立法院自主集會,無須等待總統提交,且期限也應考慮在十日範圍內適度縮短,如:「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後,立法院應於三日內集會決議是否追認。但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十日內決議。」
相對於緊急命令,我國《戒嚴法》第1條規定,總統宣告戒嚴後,「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且如果是在休會期間,則是在「復會時即提交追認」,這個期限顯然過長。此外,依據《戒嚴法》第12條,如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總統「應即宣告解嚴」,戒嚴令並不會因爲未獲國會支持而直接失效。參考這次韓國戒嚴鬧劇,立院應修正《戒嚴法》第12條,於國會不同意戒嚴時,「戒嚴令應立即失效」,無須再由總統發佈解嚴令,以免執政者藉故拖延。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立法院應立即制定「緊急命令法」並修正《戒嚴法》,進一步建立更嚴格的戒嚴及緊急命令發佈程序,避免政客鋌而走險,以「捍衛民主自由」之名,行戒嚴威權之實。(作者爲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