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院法官戰諭威不滿轉任一年僅結4案 判罰2月月俸

司法職務法庭,懲處法官戰諭威。(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中地院法官戰諭威,2014年獲得司法院擇優遴選爲金門分院法官,任期3年。但他不滿被轉任外島法官,2度聲請回任臺中地院,導致一年僅結案4件,分得的有7件案件共有11次逾4個月以上未開庭,甚至其中有3件完全未開庭。司法職務法庭10日對他做出懲處,判決罰款2個月月俸

判決指出,戰諭威爲司法官44期結業的法官,原本在臺中地方法院服務,2014年被遴選爲金門高分院法官,等於升任二審法官,但任期3年。戰諭威於2014年9月3日報到後,就以無法兼顧工作家庭水上不服、無法適應外島生活、無法勝任負荷二審法官繁重之工作等爲理由,在報到2個月後,即當年11月13日,就首次申請提前回任一審法官,但未獲準。

隔沒多久,戰諭威到任8個月後,即2015年5月間,就以罹患重鬱症爲由,第2度申請提前回任臺中地院法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2015年6月30日同意,讓他當年9月2日就回任臺中地院法官,故戰諭威在金門高分院的任期僅近1年,打破二審法官一任任期3年之規定。臺中地院將他送法官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監察院議處,監察院決定彈劾,並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在10日做出判決,認爲戰諭威在金門高分院法官任內,經合議庭言詞辯論程序終結的案件僅有4件。又因爲他未能妥善管理所承辦案件之進度,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導致承辦案件中有7件,共有11次超過4個月以上未開庭;其中甚至有3件從未開過任何一次庭,影響當事人在司法上之受益權。職務法庭因此判決,處戰諭威罰款2個月月俸,戰諭威損失約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