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潭子戶政員A規費 250罪起訴

臺中地檢署。記者曾健祐/攝影

檢方指揮廉政署和調查局查出,方男二○二二年一月至二○二三年三月間,多次受理民衆申請核發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登入戶政資訊系統列印民衆申請文件,未依程序存檔入案,或登載不實申請張數,造成戶政資訊系統查無或低報民衆申請案件應付金額,方再將每天結算時所收未列帳的行政規費侵佔入己,每筆金額十元至廿元不等。

檢方偵訊時方全部認罪,稱侵佔款項用於日常三餐、繳手機費、社區管理費及第四臺費用等;林姓課長證稱,發現方受理十四筆戶籍謄本申請紀錄僅一筆存檔,且收規費三九五元僅繳卅元入庫,通報政風室。

檢方認定方一共二五○次犯行,共侵佔六萬五一五元,依侵佔公有財物、公務員登載不實等二五○罪起訴。

貪污侵佔公有財物罪,法定刑爲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檢方以方犯後自白坦承,具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每次犯罪所得在五萬元以下,應依法減刑,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中市民政局說,全案是民政局發掘,政風室查察後,報政風處函轉廉政署偵處,案發後方已調整職務。潭子戶所昨開考績會將方員記過兩次,不過方已主動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