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不撤守:陳長文》於情、於理、於法都應讓小明回家!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自2月(農曆新年假期)至今,部分具中華民國血緣的學童仍滯留大陸無法回臺,也就是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口中的「小明」。這些「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與陸籍配偶在大陸所生的小孩,他們在臺設有學籍、加入健保,以居留方式在臺灣生活。他們只是在年假期間到大陸探親,卻因爲疫情爆發已長達半年無法回臺團聚。無論各界如何聲援,仍喚醒不了陳部長、蘇院長、蔡總統的同理心。日前多位小明的父母至疾管署陳情,看着這些爲人父、母的在大熱天裡高舉「防疫不斷親情、兩地相思好無情」、「總統部長解禁令、孩子平安回家聚」,讓筆者感嘆疫情已趨緩到部分地區商務客都能在近期解禁,近日更已開放2238名境外生返臺,臺灣地區人民的骨肉回臺團聚爲何仍遙遙無期?
指揮中心仍表示,是否開放小明回臺要觀察疫情變化再做討論。筆者不解,小明與外國人不同,他們是中華民國的小孩、骨肉。疫情嚴峻之時,依照大法官解釋第558號意旨本該確保其返國權,更遑論現疫情趨緩,卻仍以「防疫」關上小明回家的大門。筆者難以想像上至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均是法律人,卻睜眼無視指揮中心侵害人權(兒童權利、團聚權)的事實。任誰都賠償不了過去6個月流逝的時間裡,那份面對疫情無法團聚的焦慮、分隔兩地的相思、對於政府強硬無情阻擋回臺的無奈。基上,政府應儘速亡羊補牢,蓋「於情」、「於理」、「於法」都應專案安排小明回臺團聚。
在情、理裡上,小明是無辜的!疫情中心指揮官陳時中當時所謂「選了國籍自己要承擔」是毫無同理心並且違法的說法。父母一方是中華民國國籍,依照《國籍法》,小明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小明眼中,爸媽的家即是自己的家,臺灣就是小明生活、求學最熟悉的故鄉。小明在年假時回大陸探親根本沒有錯,錯是錯在蔡政府缺乏完善的管道讓小明安心回家,不僅沒有自詡法治國家該有的高度,更失去做大人應有的同理心。難道這些法治國家的政府首長,非得要逼小明們提起訴訟爭取基本人權,而當國家敗訴後才肯高擡貴手嗎?
然而,不讓小明回家在「法律」上更是站不住腳!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公約)第2條明文規定:「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爲、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之歧視或懲罰。」我國於民國103年業已訂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此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身爲行政單位的陸委會、衛福部、法務部等應依法行政,以小明是否領有身分證而爲差別待遇不僅違反兒童最佳利益,本質上更是公約第2條所明文禁止之歧視、懲罰。
再者,公約第9條規定:「一、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既然公約已明示應保障依照兒童與父母「意願」之團聚權,小明的父母已明確表達希望小明返臺之意願,政府非但未積極協助小明返臺,反而違反小明父母意願禁止小明返臺。顯見,政府擺明帶頭違反施行法與公約中兒童最佳利益保護之誡命要求。
任何限制人民基本權之措施,均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故剝奪小明居住遷徙自由,即使是基於防疫之公共目的,也不能輕重失衡。疫情至今政府已有充分經驗、知識能判斷讓小明返臺是否會超過檢疫負荷。近日開放兩千多名境外生返臺,顯示我國防疫能量充足、無禁止小明回家之必要。防疫應是科學的,而非政治的、違法的!最近有人稱陳部長作秀過了頭,但筆者僅在乎陳部長是否有能力、有權限早日讓小明回家,否則應立即專案請示,讓能決策的行政院長、總統重啓小明回家的路,別再害陳時中部長了!此時要不是爲了「反中、抗陸」,否則於情、於理、於法,早該讓小明回家了!
(作者爲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