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籤醫療同意書 不用證明文件

民衆陳情,拿同伴侶註記文件醫院,想幫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卻遭拒絕。醫事司今天表示,依法患者關係人代理籤同意書,不需要任何證明

根據醫療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同意,籤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不過,實務上仍有民衆想幫伴侶簽署同意書時,遭醫院詢問或拒絕。

衛生福利部18日再度發出函釋,說明醫療法中「關係人」範圍,只要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包括同居人摯友等,都可代爲籤具醫療同意書,且不需要證明文件證明爲關係人。

醫事司科長呂念慈下午受訪時表示,去年開始部分縣市開放同性伴侶註記,有民衆就陳情,拿A縣市的註記文件到B縣市的醫院,希望幫伴侶簽署同意書,但醫院不承認註記文件,要他再向B縣市政府申請文件。

呂念慈表示,民國93年其實就做過解釋,所謂關係人是隻要有親密關係者,包含同居人、摯友都算關係人,同性伴侶當然可能有同居,也是摯友,要幫忙簽署同意書依法沒有問題,且根本不需要任何文件證明。

不過,呂念慈說,實務上患者的父母、配偶或關係人可能對醫療處置有不同意見,醫院爲了避免爭議,纔會有親疏遠近的分別,希望先有家屬在場和家屬的意見,避免日後糾紛

呂念慈也說,如果真的是危及生命的緊急事故,醫院根本不需要同意書就可以救治患者,自然也沒有一定要籤同意書才能救命的問題。10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