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來臺參展 合規支出可申請退稅

外商參展退稅機制

疫情解封后,跨國會議、展覽紛紛重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爲促進國際貿易,提升國際競爭力,外國廠商來臺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相關支出符合規定且達一定金額,可申請退還營業稅。

依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可申請退稅的適用對象有三類。

一是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二是經各該國政府覈准營業登記或類似營業登記者。三是各該國對我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爲限。

由於相關辦法是基於各國對我方給予相等互惠或免徵類似稅捐待遇,因此目前僅適用來自英國、德國、法國、瑞士、芬蘭、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愛爾蘭、澳洲、香港、澳門、以色列、科威特、斯洛維尼亞、列支效斯、巴林、卡達、沙烏地阿拉伯等19國的外商。

至於申請退稅範圍,國稅局指出,爲外國廠商於一年內,向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一年的計算,是以其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初次入境日起算一年;一年期間屆滿,自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如經覈准退稅,於規定申請期限再提出同一年期間其他應稅憑證申請退還營業稅者,其申請退稅金額不受金額限制。

國稅局也提醒,外國廠商如要申請退稅,應取得並保存應稅憑證,包括髮票;運輸事業開立的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及原始憑證影本;其他經財政部覈定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

外國廠商符合相關條件、金額,並備妥憑證後,可自初次入境日或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日起18個月內,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如自行申請,須至臺北國稅局,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者,則至代理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