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夫落跑 北市女里長林洳萱獲賠53萬
臺北市中山區正守里長林洳萱,99年元月底與陳瑞廷訂婚,未料陳某擅自取消婚期,並隱瞞他已離婚且有一女兒事實,林女控告陳男僞造文書並請求賠償;士林地方法院認定陳男有過失,應賠償林女53萬4千餘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女(38歲)與陳男(41歲)於98年交往,隔年1月在北市海霸王餐廳席開50桌辦訂婚宴,包括臺北市長郝龍斌及多名市議員都到場祝賀;兩人原定同年4月3日在同間餐廳結婚宴客,陳男3月間卻傳真指示餐廳婚宴延期。
事後林女得知陳男無意結婚且有離婚紀錄,分而解除婚約並提告求償。陳男辯稱,訂婚後林女多次在兩人吵架時說「不然就不要結婚了」,他不確定林女有結婚意願,纔要求餐廳將婚宴延期,並稱林女個性霸道導致兩人摩擦不斷,拒絕賠償。
法官依據兩人往來簡訊,認定陳男確實隱瞞離婚事實,導致兩人婚約解除,造成林女精神痛苦,判陳男應賠宴客費、婚紗照、喜餅禮盒與精神慰撫金等共5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