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翁曉玲》消逝的地方自治
萊豬將在明年元旦起開放進口,但部分縣市訂有瘦肉精零檢出的自治條例,行政院召開記者會宣佈,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覈定。(圖爲中時資料照)
2020年新冠肺炎席捲全球,全世界幾乎都籠罩在新冠疫情陰霾之中,社會瀰漫着一股恐懼不安的氛圍。人們除了擔心病毒帶來的危害之外,更擔心政府推行的防疫措施有權力濫用之虞,恐藉防疫之名、行壓迫人權之實。邁入2021年,新冠疫情持續延燒,「疫情戒嚴」造成的人權困境,短期間還看不到盡頭,但可察覺的是許多國家朝向「大政府」的領導方向發展,大政府時代已悄然到來。
臺灣「大政府」領導態勢,不僅體現於對人民自由權利的過度限制和對陸籍人士的差別待遇,亦展現在打壓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力上。過去一年裡,舉凡縣市政府想做的事情,例如空污管控、疫情推演、疫調、普篩,乃至近期確診者足跡公佈和制訂「萊克多巴胺零檢出」自治條例等議題,中央政府無一讚同,不是批評指責地方政府不當作爲,就是直接宣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甚至恐嚇地方政府,不從就開罰。
從下面的例子可見一斑:臺中市政府引用《管制生煤自治條例》開罰臺中火力發電廠,行政院即宣告該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彰化縣衛生局對居家檢疫者實施普篩,則被衛福部開罰;而針對萊豬進口議題,行政院更是高分貝地警告地方政府勿強硬執行「萊克多巴胺零檢出」之自治條例,否則恐讓基層公務員遭送懲戒。在民進黨政府的眼中,儼然容不下「地方自治」的存在。
我國系採中央與地方分權體制,憲法明文保障地方自治制度與權利,期經由實施地方自治,發揮「因地制宜」的地方特色,和維護地方民主運作,實現住民自治的政治理念,故「地方自治」具有分權制衡和深化民主的重要意義,是民主憲政之重要基礎。
「地方自治」的權限,主要體現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和立法權。在憲法和法律保障範圍內,地方政府享有獨立且自主決定權,國家應予尊重。前述涉及環境保護、衛生管理、農林漁牧等事項,均屬法定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本得自定法規並執法;且依大法官釋字738號解釋意旨,地方政府尚可基於公益考量、因地制宜,制訂更爲嚴格的規範。
從2018縣市長選舉之後,看得出民進黨政府並不樂見地方政府發展提升自治權限,地方不滿中央干預自治事項時有所聞。新冠疫情加速形成「以中央政府爲中心,地方政府只是配角」的政治局面。地方自治四處碰壁、施展不開,在中央政府強勢領導下,地方自治權力正逐漸萎縮消逝中。
國父曾說:「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鞏固統治權的方式不是以威懾人,而是以德服人,民進黨政府該懂得對地方政府放權與尊重,否則與該黨所唾棄的中共集權又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