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律背景的素人法官參審 司法大考驗
當代法律: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
編者按:國民法官法於今年正式上路,是我國司法史首次由一般國民以法官的身分參與審判,刑事程序也邁入了一個全新的紀元,國民法官審判受到各方的矚目,關切其是否確實能達到「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的立法目的。當代法律雜誌於第16期特別邀請了針對此一議題有着深入研究的學者及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包括臺北大學法律學系顏榕助理教授、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陳思帆、最高檢察署調辦事檢察官李濠鬆及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俊宏,在國民法官法正式實施後,爲文說明新制在各個層面值得關注的地方,希冀讀者們在閱讀後,更能瞭解其中重點及脈絡。
國民法官法從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施行,接下來「所犯最輕本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二種犯罪類型,原則上都必須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新的法制除了迎來不具備法律背景的素人法官進入國民法官法庭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以外,爲了配合引入素人,卷證不併送、證據能力的前期裁定、集中審理、直接審理等審理相關制度,也進行了相對的調整,而這些審理制度的變化,將使臺灣的刑事訴訟法制,出現天翻地覆的變化。
相對於卷證並送制,卷證不併送制(又稱爲起訴狀一本制)指的是檢察官在起訴時,不會將用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資料,同時提出給法院,起訴時只會提出檢察官認爲被告所犯罪行的事實和法律上主張,至於證據資料的提出,則是在法院實際進行審理程序時,才由檢察官在審理的過程中逐步提供給法官們檢視及判斷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的主張是否可採。
在素人法官加入審理後,素人法官因爲只能短期到庭參與審判,因此在制度設計上,就必須配合素人法官只能短期到庭的現實需求,無法將證據資料提供予國民法官先行閱覽,此外,也必須使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審判時的案件資訊相當,以減少因爲審判資訊不對等所造成的權威效應,從而,案件的相關證據資料,就勢必選擇藉由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同步於審理程序中共同檢閱的制度設計,因此,法制上的選擇,自然就會導向卷證不併送制的制度結論。
卷證不併送的另一個影響,就是所有的證據都只能夠在審理程序中呈現給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所以不論是書證、物證、人證或是其他各種類型的證據,都必須透過審理程序提供給法官。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本來就有直接審理原則的要求,但實務上對於相關事證都會轉換爲筆錄的方式於法庭中呈現,例如部分書、物證會透過勘驗程序轉換爲勘驗筆錄,而人證的部分,也常會有透過筆錄呈現給法官的情形,也因爲如此,現行司法實務的運作,可以說是大量倚賴筆錄在運行。在國民法官加入審判後,勢必也會隨之發生變化,讓法官直接接觸證據的原始樣貌的運作模式,必然會是國民法官法庭的常態,而這也是檢察官和辯護人能夠真正藉由證據說服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必然的選項。
國民法官法庭的組成加入不具法律背景的素人法官後,檢察官和律師必須說服的對象自然就不能再以職業法官爲唯一的目標,也必須能夠滿足素人法官在法庭上的需求,如此一來,過往習於在法庭活動出現的專業法律用語,當然也要調整爲素人法官容易吸收及理解的口語化表達方式。
國民法官法審判的判決,其實是一個由三位職業法官和六位國民法官共同組成的九人小組共同討論及決策的多數決判決,雖然國民法官法規定判決後還是需要撰寫判決書,但是九人小組成員間對於案件中證據的取捨及解讀、個別要件的判斷理由及結論、判決結果的理由及依據等,在客觀上都難以完整在判決書中完整呈現,因此,判決書必須簡化處理,也當然會是必然的制度結論。然而,因爲判決書被簡化了,判決書看不到國民法官法庭形成判決結果的理由依據及完整脈絡,上級審法院因爲無法看到相關的內容,也當然難以全面地審查國民法官法庭的判決結果是否妥適,因此,國民法官法的上訴審查,也很難再以判決書就案件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也因爲如此,上級審審查的重心就會轉向國民法官法庭所進行的程序是否合法,這也代表了檢察官和律師可以據以向上級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理由被大幅壓縮,上訴翻盤的難度也自然大幅提升。
國民法官法帶來的制度變革和後續影響,雖然初期只會停留在少數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類型,但是長遠來說,在國家制度的統合考量及合理運作下,自然會逐步外溢到非素人蔘與審判的部分,也因爲如此,國民法官法上路的意義,不會只是素人進入法院而已,而應該認爲是我國新紀元刑事訴制度的開端。(作者爲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