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嘉謗張景森 判賠20萬及道歉定讞

吳子嘉(本報資料照片)

美麗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6年前在電子報刊文指張景森無法重返臺大校園,是因與業者有扯不清關係,遭張男提告求償,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判決吳子嘉須賠償20萬元,並須刪文及道歉,全案定讞。

2014年11月8日,吳子嘉在「美麗島電子報」撰寫題爲「蔡正元與張景森」的報導內容提及張景森「正因爲官之路,始終不避嫌的與建商財團交好,所以即便出身臺大城鄉所,但該所卻始終與他保持距離」。

吳子嘉還說張擔任過北市府都發局長,在扁擔任總統後,更拔擢爲經建會主委資歷豐厚,卻無法重返臺大,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利益有扯不清的關係。

民事部分北院認定吳男侵害張的名譽,判他須賠償80萬元、刪除文章及在電子報刊登道歉啓事,高院維持北院認定,但認爲賠償金額過高,改判賠2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