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光慘賠大立光15億】兩方戲劇性和解 律師:合作賽局!
先進光慘賠大立光15億,原因是智財法院認定先進光侵害大立光的營業秘密!17日在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詹義豪分析說,賠償金額在本案是「很大的爭點」。因爲營業秘密不是公開資訊,沒有授權金可參考,「法院在損賠部分着墨不少!」黃致中律師補充說,本案經過會計師鑑定,大立光營業損失5億多元,法院可援引《營業秘密法》,判決三倍懲罰性賠償,這就是法院判先進光賠大立光15億元的理由。
▲ 大立光吿先進光侵害營業秘密,在今年1月勝訴後,兩造3月戲劇性和解。(圖/記者周宸亙攝)
法院判先進光賠大立光15億 兩造戲劇性和解
大立光 (3008-TW)跟先進光(3362-TW)間的營業秘密案,纏訟長達9年。今年1月28日,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見解,認爲先進光侵害大立光的營業秘密和著作權,先進光及其他被告應連帶賠償大立光15億2247萬639元。
大立光在接到二審判決結果後,原本已依法進行假執行,但兩家公司卻在今年3月4日戲劇性達成和解共識。大立光宣佈斥資5.98億元認購先進光2萬張私募,以持股15.2%晉升最大法人股東,連帶使得先進光股價飆漲,引發輿論高度關注。
不滿先進光侵害秘密 大立光提訴訟反制
黃致中律師說明,本案起先是先進光僱用大立光的離職員工,結果員工以先進光名義申請專利,大立光就以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反制。
今年1月,大立光是在民事部分獲勝。在行政訴訟部分,先進光的登記被行政法院撤銷。
而刑事部分,因侵害「行爲時」《營業秘密法》沒有「刑事」處罰規定,《營業秘密法》是在2013年才修法增訂刑事處罰規定。因此刑事判決聚焦於著作權的侵害,有幾位員工被判刑,先進光被罰60萬。
依據《營業秘密法》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即秘密性、經濟價值和合理保密措施。
黃致中指出,在大立光訴先進光的案子中,爭點在於大立光離職員工帶到先進光的標的,是否具備「秘密性」?
先進光抗辯,這個標的是依循一般CNS標準繪圖就能繪製,沒有創作性、新穎性,一般具有力學知識的工程師都能繪製。
但大立光主張,要有特殊知識的人才能繪製係爭圖形標的。而法院依據《營業秘密法》,在判決裡沒有公開係爭標的。因此,外人也無從判斷,爲何法院會採信大立光說詞?不過關於先進光辯稱「不具秘密性」的說法,在業界很常見的抗辯。黃致中表示,在訴訟實務上,告訴人必須提出許多技術資料,說明爲何標的具備秘密性?而這些資料也常因涉及「其他秘密」,所以對這些資料需要開「偵查保密令」,以避免企業秘密被外泄。
「標的是否爲營業秘密?」難作鑑定標的
在法庭上,若法官遇到醫學和科技等法律之外的專業知識,有時會需要鑑定人就事實做釐清。
主持人蘇位榮問黃致中,在這類營業秘密案件,法庭能否找鑑定人釐清「特定標的是否營業秘密」?
黃致中迴應,在技術上有困難,因爲在業界,通常不多人知道營業秘密。因此在訴訟實務上,鑑定標的不會直接問「是否爲營業秘密?」,而是會請鑑定人判定「某某事項是否如同當事人所敘述的某種情形?」若有第三方公正的人或機關,就能幫助法院釐清事實。
法院下中間判決 律師驚呼「非常罕見!」
「這是非常罕見的實務案例!因爲他做了中間判決跟中間裁定!」詹義豪律師認爲,大立光訴先進光的案子「很特別」,本案涉及幾個爭點,法院先針對涉及著作權的爭點做出判決,而關於營業秘密部分的賠償,則是在下一個階段來審理。
之前在RCA案,RCA方的律師也曾要求法院先做中間裁定,因爲當時我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在法院是有爭議的。不過,當時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沒做中間裁定,因爲實務上少有人會如此做。
對於法院判決先進光賠償大立光15億的判決結果,詹義豪分析說,賠償金額在本案是「很大的爭點」。若本案標的爲專利,因爲是公開技術,可透過授權金推敲經濟價值。但營業秘密並非公開資訊,且無授權金,「法院在損賠部分着墨不少!」
「大立光在這部分很辛苦」,詹義豪進一步解釋,大立光在營業秘密泄漏的那些年,營業額沒降反升,遭被告律師以此拿來當抗辯理由,指稱大立光的營業秘密並未受到侵害。最後,本案是透過營業秘密的「研發費用」,作爲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基礎。
大立光和先進光之間的營業秘密糾紛,隨着兩造的和解落幕。
對於大立光持有先進光15.2%的股權,成爲最大的單一法人股東的結果,詹義豪律師認爲,從賽局理論來看,顯然是個「合作賽局」。
他推測,大立光因爲擔心先進光再次竊取營業秘密,因此透過15.2%的持股,下次選舉時,大立光就有機會改派董事和監察人,取得監督先進光內部事務的權限,未來甚至有專利互相授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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