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2孩月討1萬扶養費 到終老之日止!身障婦只能失望收場

向2孩月討1萬扶養費,直到她到終老之日止,身障婦失望收場,遭到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身爲2個孩子的母親,她在2007年因車禍導致截肢,達中度身障程度,因爲已無謀生能力,加上名下無財產,每月僅領有身障生活補助5065元,而且現任老公也是身心障礙人士,同樣自顧不暇,日前依法請求2個孩子,均須按月給付5000元扶養費,直到她終老之日止。

法院審理,2個孩子指控,母親在他們年幼時(分別約2歲半、剛滿月),就已經長期離家,他們自小由祖父母、姑母及叔父扶養、照顧,母親在離家後不曾探視或扶養他們,造成彼此感情疏離,形同陌生人,不滿母親過往未善盡身爲人母之責,自應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在2021、2022年均無申報所得,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堪認小萱已無法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必要,而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爲法定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自應負擔扶養義務。

孩子們的姑母到庭證稱,小的孩子出生大概1個月後,小萱就不明原因離家。2個孩子是由阿公、阿嬤、叔叔及她養大的。小萱離家後也未曾探視、聯繫過,僅曾因再婚問題、身障補助遭停等事情,聯繫過她及她的父母共2次。

法官考量,小萱身爲人母,卻在2個孩子年幼時,離家而疏於照顧他們,並且未曾提供任何扶養費,他們均仰賴祖父母、姑母及叔父撫育成人,足認小萱未善盡扶養義務之情應無疑問。

法官審酌,小萱雖辯稱,她並沒有在小的孩子剛滿月時離家,當時只是常常在外面而已,還是有回家照顧小孩,直到前夫過世後,她就因家中問題遭公婆趕出家門,自此未再與夫家往來,也無法探視小孩。

法官認,縱使小萱所說爲真,但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應審酌包括是否有以金錢或分擔照顧責任,藉以滿足孩子生活及教養需求,小萱在當時孩子們均年幼的狀況下,身爲人母卻經常在外,將幼子委由家人照顧,已有不妥。

法官認爲,小萱後來又僅因與夫家相處不睦,就未曾對孩子們有任何扶養、關懷,勘認小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免除2個孩子對小萱之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