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營業秘密業界籲改告訴乃論
行政院長林全15日召集部會研商「企業間諜防範與因應之道」,其中營業秘密法攜往國外將加重其刑至10年,由於企業舉證困難,產業界建議由公訴罪改告訴乃論罪,並增訂「窩裡反」條款機制。
由於高科技人才頻被對岸挖角,在政府加強保防工作之際,行政院高度關切企業被滲透或企業間諜防範情況,林揆昨聽取經部報告「營業秘密法」執行成效檢討報告,但由於正值反滲透法及保防法高度爭議之際,政院對此列爲機密會議,對是否要再修法加強防範,指示部會「封口」。
以營業秘密法而言,產業界建議,由於將營業秘密攜往域外要加重十年,建議這部分能否改爲告訴乃論,而不要採公訴罪,因爲企業要蒐證原本就十分困難,如果有共犯,願意把事證、犯罪事實或證據提出來,企業就不提告,但若屬公訴罪就沒辦法採「窩裡反」機制。
另對於營業秘密訴訟案件,現行規定,在法院審判時要保密,未來可同意補強擴及檢察官在偵辦期間也要保密。
此外,營業秘密法的定義,與刑法第317條工商秘密罪,兩者能否畫上等號,引發院檢關切,因兩者刑度差異很大大,營業秘密法可處5~10年(意圖將營業秘密帶到大陸等外國地區使用,最重可判10年),而工商秘密罪僅1年以下。
院檢單位對此認爲十分困擾,建議經部檢討將兩者作一明確區隔,例如涉及技術機密程度低者,採刑法工商秘密罪審理判刑;但像臺積電進展至奈米制程技術,涉密程度較高,再適用營業秘密法審理。
不過,產業界並不贊成修法再區隔一輕一重,建議維持現有營業秘密法的法律規範,此爭議甚大,將與法務部溝通。
另勞動部對競業禁止條款,也主張不必修法。產業界基於目前對手利用惡意挖角,要求以形式上性質不相干的子公司,規避競業禁止的規定,勞動部應改爲實質認定,防堵利用形式規避,挖角高階技術及研發人員,趁機偷走營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