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新增偵察保密令防二度泄密 違者重罰3年徒刑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俗稱「科技業條款」的偵查內容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未來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違反偵查保密令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鑑於近年來科技業泄密案頻傳,許多受害業者擔心訴訟使營業機密二度泄漏,而不願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因此,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去年提案修法,於條文中增訂偵查「偵查內容保密令」制度與罪責。
三讀條文明定,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條文規定,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爲之。以言詞爲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7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
三讀條文規定,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上述規定。
條文規定,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營業秘密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得不予保護。
此外,院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規定法務部應於本法實施後6個月內,辦理偵查保密令相關教育訓練,以確保檢察官妥適運用該制度,並保障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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