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IPO首罰:飛速創新和兩中介機構一併收到監管函

滬深交易所新年第一張IPO罰單給到了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監管函,交易所在現場督導中發現,深圳市飛速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速創新”)的IPO項目存在多處內控缺陷,爲此,項目申報會計師德勤華永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項目保薦人招商證券及保薦代表人;飛速創新及該公司實際控制人一併收到了交易所的監管函。

2025年首張IPO罰單

招股書顯示,飛速創新主要專注於網絡通信領域核心設備及通用配件的研發、設計和銷售。

該公司以自營互聯網平臺fs.com爲客戶提供一站式採購服務,並通過自主研發運營平臺管理系統(ERP系統)作爲訂單交易流程、客戶關係管理、倉儲物流管理、採購供應商管理、數據統計等統一管理平臺。

該公司主要聚焦境外市場,約99%的銷售收入來自境外市場。2023年3月1日,飛速創新的主板上市申請獲得受理,2023年3月21日開始問詢,在回覆完第二輪問詢後,2024年5月11日,飛速創新撤回了IPO申請。

交易所在審覈問詢中,重點關注了飛速創新的IT系統控制情況等事項。飛速創新在審覈問詢回覆中也稱,已建立了ERP系統、金蝶系統一般控制及應用控制,經營數據與財務數據相匹配,自2022年10月起對ERP系統應用層面的所有操作細節進行記錄並保留半年時間內的系統操作日誌。

然而,交易所在現場督導發現,飛速創新與信息系統相關的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未能準確顯示前臺商城產品銷量、評論數據等信息;該公司自2023年 6 月起才完整保存半年內的系統操作日誌,問詢回覆與實際情況不符。

另外,該公司未對反結賬、反審覈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具備財務系統操作權限的員工可以無須審批直接進行反結賬、反審覈操作,這也反映出飛速創新財務系統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問詢回覆與實際情況不符。

交易所認爲,該公司作爲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向偉,違反誠實守信義務,未能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未能保證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審覈中心決定對飛速創新、向偉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招商證券作爲項目保薦人,楊猛、劉興德作爲項目保薦代表人;德勤華永所作爲項目申報會計師,方少帆、林希倩作爲項目簽字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對發行人信息系統相關內部控制缺陷的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對發行人銷售相關覈查程序執行不到位;銀行流水專項覈查報告記載情況與實際執行情況不符,交易所決定對上述機構及人員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新的一年再度強化中介自律監管手段

在嚴把IPO“入口關”“申報即擔責”等政策基調下,2024年以來,滬深交易所明顯加大了對於IPO過程中違規行爲的監管力度,尤其是涉及紀律處分的“紅牌”大幅增加,壓嚴壓實發行人信息披露責任、中介機構覈查把關責任。

第一財經根據滬深交易所網站信息初步統計,去年全年,兩家交易所共針對IPO和再融資申報項目中的發行人信息披露問題、中介機構執業問題等,出具紀律處分56次,監管措施84次,“罰單”數量相比去年分別大幅提升4.1倍、1.5倍。

具體來看,2024年,上交所出具紀律處分29次,監管措施33次;深交所出具紀律處分27次,監管措施51次。相比2023年,交易所針對IPO出具“紅牌”的頻次提升明顯。

上述罰單涉及的個人合計243人/次,包括簽字律師29人/次、簽字註冊會計師60人/次、保薦代表人76人/次、券商高管6人/次、財務顧問主辦人2人/次以及擬上市公司董監高等“關鍵少數”70人/次。

被處罰的機構合計66家/次(部分機構多次被處罰),其中包括30家發行人、6家上市公司,17家券商、8家會計師事務所和7家律師事務所。

對於被實施監管措施的機構或個人來說,絕大部分是書面警示或監管警示;而對於被紀律處分的機構和個人,輕則通報批評,重則“資格罰”、公開譴責。去年,滬深交易所合計出具了9張針對發行人、中介機構或個人的“資格罰”罰單。

2024年12月27日,滬深交易所就修訂主板、創業板、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等業務規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再次強化了對於中介的自律監管手段,壓嚴壓實發行人主體責任和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

比如,《再融資審覈規則》中,對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資格罰”上限從3年提高至5年,與IPO業務“資格罰”的上限對齊,將存在累計兩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薦人申報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新增現場檢查、督導情形下主動撤回情形的申報間隔期爲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