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新規來了!三部門釋疑,預防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利益捆綁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胡萌)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新規落定。
1月15日,國務院公佈《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旨在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行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也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具體來看,《規定》對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作了4條規定,並明確了相關收費原則,其中,三部門負責人解釋了“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的原因。
看點1: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爲監管
“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等問題。”上述三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
他們還指出,我國現行會計法、證券法等法律對中介機構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配合實施財務造假等行爲規定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但是針對具體收費行爲的監管尚缺乏相應規範。因此,出臺《規定》,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爲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看點2:《規定》出臺不影響中介機構的正常收費行爲
上述三部門負責人指出,《規定》不影響中介機構的正常收費行爲。《規定》提出的具體要求,是對中介機構收費行爲的進一步規範,目的是防止相關收費行爲影響其客觀公正執業,有利於形成公平、規範的市場秩序。
據瞭解,實踐中,絕大部分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能夠規範收費,對於少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收費行爲,中介機構與發行人應當及時改正,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看點3: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應遵循四大規定
《規定》對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作了四大規定:一是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
二是要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資質的從業人員,建立有效的利益衝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
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爲,不得協助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四是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看點4:中介機構收費不得與IPO結果掛鉤
《規定》明確了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收費原則,規定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對各類中介機構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規定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二是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不得以審計結果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
三是規定律師事務所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並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看點5: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
“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機率,並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範效應,然而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二是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上述三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
他們指出,需要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爲,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使公司上市迴歸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源上來。
同時,《規定》明確,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規定》施行前政府已經給予的獎勵,不予追回。
看點6:警惕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等情形
《規定》顯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四大情形,一是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二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服務費用,或者違反規定在不同業務之間調節收取服務費用;
三是違反規定入股,或者通過獲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是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爲。
看點7:違反規定或被處以1-10倍罰款
此次新規還明確了監管措施。根據《規定》,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爲加強監管;必要時可以採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對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採取警告、罰款、暫停從事相關業務等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以採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其中,罰款金額可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