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施行:專條規定“產改”相關內容 新增“一函兩書”監督措施

原標題:新修訂《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施行(引題)

專條規定“產改”相關內容 新增“一函兩書”監督措施(主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葉小鐘)記者從廣東省廣州市總工會獲悉,《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4年進行了第二次修訂。2024年11月28日,《辦法》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修訂後的《辦法》共30條,與原《辦法》相比,新增6條、修改23條。重點修訂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民主管理、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工會開展監督、服務職工職責等方面內容。

《辦法》着眼擴大基層工會組織覆蓋面,將廣州市新業態平臺企業及合作用工企業建會入會經驗提煉上升到法規層面。明確地方總工會應當推動平臺企業、平臺合作用工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積極吸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

《辦法》規定新就業形態行業工會聯合會應當與行業協會、平臺企業、平臺合作用工企業等建立健全集體協商機制,推動用人單位與職工就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事項開展行業集體協商。

《辦法》落實中央深化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最新要求,新增條款專條規定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相關內容,從市、區人民政府和工會、相關部門、企業四個層面明確各方責任,充分形成“產改”合力,明確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協調機制和改革目標考覈評估機制”。

《辦法》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方面需協作聯動,規定市、區總工會與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等加強協作,建立健全有機銜接、聯動聯調機制,共同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工作。

《辦法》新增規定“一函兩書”監督措施,以法律法規形式進一步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辦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可以通過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在接到工會意見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工會。用人單位逾期不答覆或者不予改正的,工會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提請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工會。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