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議員鄭昱芸詐領21萬助理費 判關3年8月定讞確定要入獄
新竹縣議員鄭昱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鄭昱芸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竹縣第19屆縣議員,她接續以吳姓友人母子爲人頭,向新竹縣議會申報2人爲公費助理,聘期分別爲2019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24日,議會分別匯款11萬3674元、10萬4575元給吳姓母子後,2人再將款項交給鄭女,鄭女共計詐領21萬餘元助理費。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認爲鄭昱芸「犯後毫無悔意,無從輕量刑空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
鄭昱芸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爲,依照吳姓母子一致的證述和實際助理的證言,加上助理們和鄭女LINE對話紀錄,認爲鄭女確實有相關犯行。
二審指出,鄭昱芸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取財物雖然不當,考量她擔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而辦理各項地方特色推廣活動,活絡地方社區事務,審酌詐領期間爲8個月,若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改判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認爲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