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刑案遠距、民事到場?疫情下開庭問題

楊岡儒/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下簡稱「該條例」)於6/18立院三讀通過,該條例共13條,立法目的係爲維持司法程序之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而設置。

其法制上系參考英美之制度(英國Coronavirus Act 2020、美國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性質上爲「(疫情嚴重期間)特別法(§2I),並具有施行之地區(§2III)」。

疫情嚴峻同時,爲降低染疫風險筆者先前即建議「就民事事件或輕微刑案,儘量採取《視訊開庭模式」,用以維護民衆權益及保護其身體健康安全。(詳拙文:疫情升溫 院檢擴大科技應訊之必要;對抗嚴重疫情!「科技應訊」迎頭趕上)

▲疫情影響,司法院也宣佈採視訊開庭。(圖/司法院官網截圖)

依該條例第4條及第8條等規定,無論是「刑事案件、少年事件、民事或家事事件」均有該條例之適用,亦即得采用「遠距訊問或科技應訊方式」(以下簡稱「視訊開庭」)。

目前法院及檢察署均逐步恢復開庭,亦有采取「(訊連)U會議軟體」爲視訊開庭,筆者近期經驗上,開庭上均無太大問題,但分享幾點經驗如下:

一、U會議軟體使用仍需逐步熟悉

使用上有些較不方便的部分,例如:每30分鐘斷線等,應可逐漸克服。整體而言,相較於「Google Meet軟體」,筆者個人使用上覺得後者比較方便,多人視訊時也比較適合。

二、舉例法庭上的兩個待改善例子

(一)被告看不到辯護人

筆者就「U會議」曾經在高雄地院現場開羈押庭,由「被告(犯罪嫌疑人)於調查局透過視訊」向法院法官陳述,此時有一個技術上問題,法官及被告只有一個鏡頭,換句話說,「被告看不到辯護人」、「檢察官、律師(辯護人)」只能看到(聽到)「法官及被告間單一的鏡頭及所發出的聲音」。

此種狀況下,嚴格說來不符合「視訊會議的多元性互動性」。而視訊之技術上顯然是可以克服,亦即先前民事庭之視訊開庭,法院可以就兩造(含律師)及法院同時視訊,以上狀況不妨參考。

(二)可否採取多人連線「視訊開庭」模式?

另一次,筆者至調查局陪同偵訊,雄檢之檢察官復訊採用「U會議視訊」(被告未現場移送地檢,改採用視訊方式),此時也是「檢察官對着單一鏡頭與被告互動」,在現場陪同被告的筆者則坐在被告後面。

關於這種情況,如果「被告在調查局」若「筆者(律師)在事務所呢?」此時是否「可以採用連線方式陪同應訊?」此點在法院或檢察署應該是一樣的情況,建議均可以採取「連線互動方式(多一個視訊視窗)」。

三、奇怪的情況:刑案採「視訊開庭」;民事要「到場開庭」?

遺憾的是,2021年6月30日下午3時筆者及事務所同仁剛好有屏東地院的民事庭期,經致電詢問該庭並未採用「視訊開庭」,書記官答覆之理由或爲「無此視訊設備?」此點當然應尊重法院硬體或法官的決定。

巧合的是,筆者律師好友同樣爲2021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屏東地院之刑案卻採取「視訊開庭」,不經令人疑惑及比對「一爲民事、一爲刑案」雖然二者均依照「該條例可以遠距詢問(視訊開庭)」,但同樣的屏東地院,刑案採取「視訊開庭」,民事則「要求到庭?(直接審理,由兩造當事人或其律師到庭)」

或許應體諒「屏東地院之民事庭(位於簡易庭)硬體設備缺乏,也無法調整或調動分配到本院開庭吧?」或是「法院U會議帳號不夠,例如:一個時段排序,只能由固定數量的法官使用?」以上的窘境或資源問題,都有待實務上檢驗及積極處理。

▲臺北地院先前「遠距訊問」模擬連線測試。(圖/記者孫於珊攝)

因此,6月30日開庭當天,除非司法院宣佈延期(各法院暫緩開庭延長到6/28,但實務上已陸續開庭,多采用「視訊方式」)(注:本文截稿後,6/23司法院爲因應全國第三級警戒期間宣佈延長至7月12日),不然筆者最敬佩是6/28之後「直接開庭審理的法官及同仁們」將硬着頭皮冒着染疫風險開庭。

細思極恐,「就權利保障以觀」,刑案到庭的必要性是否還比民案更高,卻剛好反過來?

該條例第8條(民事及家事事件)立法理由寫道:「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有必要擴大法院以科技設備進行民事非訟及家事程序之適用範圍,以減少當事人、法院職員及其他參與程序之相關人員因到庭及交通所生之感染風險,併兼顧案件進行與直接審理之實際需求,爰設本條規定。」

然而一比對就破功,剛好相反,刑案可以視訊而民事需要到場?(請比對《該條例》第4條(刑案)及第8條立法理由)

遠距開庭究竟如何決定?

筆者尊重法院開庭模式及決定,客觀來說「開庭直接審理時」法院之法官等人員染疫之風險更高,思考該條例所稱「遠距開庭」,是不是都是委由法官(檢察官)自由心證決定?

換言之,筆者先前寫道:「認爲審酌疫情嚴峻,當事人若依法提出聲請時,法院亦應審酌「其正當性、合理性及正當理由(裁定準許或程序覈准)」而不得任意拒絕!程序上若法院任意拒絕,應許人民提出救濟。」顯然如同具文?

且筆者已建議法院認爲「適當時之職能性(主動發動、依職權)爲視訊開庭」詎料卻遇到「同一期日之屏東地院,民事庭需到場開庭,刑事庭採用視訊開庭之荒謬結論?」還是「法院之視訊硬體設備根本不足?」

若確實是「設備不足,那司法院應檢討,是否對法官等法院職員不公平?而讓法官必須冒着染疫風險開庭而行直接審理?」換個角度說明好了,如果您是法官,您要採用視訊開庭?還是現場開庭(面對民衆們)直接審理?

最後,還是再三提醒,法庭禁止錄音錄影(請不要「側錄」以免觸法),請民衆們千萬再三注意,縱算採用「視訊開庭(無論地點在哪)」,請勿側錄法庭之影音內容,以免觸法。

▲縱算採用「視訊開庭(無論地點在哪)」,請勿側錄法庭之影音內容,以免觸法。(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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