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子女財產選對「日子」 最多1次拿走近1400萬免繳稅:唯獨1例外

示意圖/ingimage

文.林依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若婚嫁贈與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超過免稅額,仍需于贈與行爲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舉例說明,甲君2024年1月贈與子A君現金200萬元,同年4月A君登記結婚,甲君又贈與子A君現金100萬元及A君之新婚妻子B君100萬元作爲結婚基金。

但是,因爲媳婦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子女,所以無該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另一方面,甲君當年度不包含對A君婚嫁贈與100萬元,已經贈與A君夫妻2人300萬元,超過當年度244萬元免稅額,卻未依法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補徵贈與稅5.6萬元〔(300萬元-244萬元)x10% 〕,並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在限額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但超過100萬元部分,就必須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其他贈與部分若是超過每年244萬元贈與免稅額上限,每人無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超過244萬元,就必須于贈與行爲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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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權自今週刊,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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