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發佈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指引
本報訊 (記者 餘建華 通訊員 鍾一鳴)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並通報全省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報告和典型案例。
《指引》共61條,分爲“基本原則”“管轄”“申請和受理”“財產申報”“管理人”“財產調查、覈實”“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債務清理”“程序終結”“法律責任”十一部分,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區分機制,通過債務人申報、接受債權人質詢、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覈實、管理人調查覈實等措施,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債務人(即“老賴”)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予以區分,在對前者強制執行的基礎上,給後者以相對寬鬆的制度出路。
爲激勵和引導相關利害關係方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指引》明確,針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的誠信債務人,人民法院可以免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可以結合債權人會議審議意見依法決定保留債務人生活必需品,並適當予以相關費用的補貼等。
《指引》建立的一套流程實現了個人破產製度與強制執行制度的充分銜接,將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等引入強制執行程序,或者說是將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財產申報等制度迴歸到破產製度的本位。通過實施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反向助推執行制度迴歸強制執行本位,進一步明確兩大制度適用的對象區別: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當事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確實誠實而沒有履行能力的,可以通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進行集中執行,使其能從債務的鎖鏈中解脫出來。
《指引》內容除嚴格在法律框架內製定外,還結合實際進行了最大程度的探索創新,如雙重表決規則的設立、將債權人會議審議生活必需品(豁免財產)範圍的結論作爲人民法院相應決定的重要依據、引導債權人作出附條件減免債務的承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