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南潯法院宣判一起危險作業犯罪案

本報訊記者建華 通訊員 茹玉)近日,浙江湖州南潯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宣判一起危險作業犯罪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湖州某建材公司使用戊烷作爲燃料用於生產砂漿,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在對該建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戊烷罐儲存場所沒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危化品汽化場所有非防爆電氣設備、戊烷罐區缺少消除人體靜電裝置等共六條違法違規行爲和事故隱患,其中戊烷罐儲存場所沒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屬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規定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針對上述情況執法人員對該建材公司開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停止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施未經審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

此後,作爲該建材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餘某與其他股東就整改問題進行商議,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3月2日,餘某在明知公司已被處罰且未進行任何整改的情況下,擅自下令企業重新開工生產,並繼續使用原有的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餘某還在儲罐內戊烷消耗用盡後,又自行聯繫購買27.76噸新戊烷用於生產作業。3月17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再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進行任何整改,卻仍在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施生產作業。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餘某作爲企業實際控制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拒不執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的整改措施,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爲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鑑於該企業已進行整改,被告人餘某當庭認罪認罰,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南潯區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餘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