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鼓勵企業開展綠色資產證券化等組合式創新產品

智通財經APP獲悉,10月10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綠色及轉型債券相關機制的通知》,其中提到,鼓勵企業開展綠色資產證券化等組合式創新產品。支持新能源、清潔能源、生態環保等綠色領域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發行綠色不動產信託資產支持票據、綠色資產支持票據(ABN)、綠色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等創新產品,盤活綠色資產。

上述通知還提到,註冊發行評議開通“綠色通道”。對於綠色及轉型產品建立註冊發行“綠色通道”,實行專人對接,即報即評,註冊項目首次反饋5個工作日內完成,後續反饋2個工作日內完成,發行前變更項目2個工作日內完成首次反饋,提高註冊發行效率。

原文如下:

關於進一步優化綠色及轉型債券相關機制的通知

各市場成員:

爲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綠色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做好綠色金融大文章,開展綠色金融服務能力提升工程,交易商協會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及時結合近期市場需求和發展情況,推動綠色金融體系建設,擬完善綠色及轉型債券[1]相關工作機制,優化信息披露、增加配套措施、健全全環鏈管理機制,精準引導資金流向綠色轉型領域,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聚焦綠色領域,優化工作機制

(一)優化註冊階段信息披露。在註冊階段,暫無具體募投項目的,可暫不披露具體信息,披露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綠色項目遴選標準及流程、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等內容。

(二)分層分類實施發行階段信息披露。在發行階段,成熟層企業(即第一類TDFI、第二類DFI企業)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暫無綠色項目具體信息的,可按註冊階段要求披露信息。成熟層以外的企業,需在發行文件中披露募集資金使用、環境效益等內容(見附件),所列綠色領域用途需求可高於實際發行規模。募集資金使用時,可在發行文件所列範圍內靈活安排。

(三)加強存續期信息披露要求。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於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披露報告期內存續的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基本情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等內容,年度披露文件應參照《綠色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指南》(含環境效益指標體系)相關內容進行披露(見附件)。發行時未披露具體綠色項目的,主承銷商應每半年就募集資金所涉及的綠色項目是否符合發行文件披露的遴選標準或流程進行專項盡調,並留檔備查。

(四)嚴格遴選綠色項目標準。在遴選綠色項目的過程中,應逐級遴選覈對綠色項目,嚴格對照《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自一級目錄至四級子目錄逐級遴選,不建議跨級遴選。同時,鼓勵評估認證機構對企業發行的綠色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評估,出具評估意見並披露相關信息。

(五)設立募集資金監管賬戶。企業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應設立資金監管賬戶,並承諾募集資金全部用於綠色領域,不得擅自挪作他用。資金監管行、存續期管理機構應按照職責分工對募集資金的到賬、撥付加強管理,確保募集資金用於綠色領域。

(六)支持閒置資金流動性管理。發行人可以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在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經公司董事會或內設有權機構批准,可將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投資於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產品,如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等。

(七)支持企業置換自有資金支出。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可置換三個月內企業在綠色項目或綠色有息負債上的自有資金支出,滿足企業資金及時性的需求。對於符合權益用途相關規則的,可按照相關要求用於置換一年以內的綠色項目股權投入自有資金出資,置換後鼓勵企業將資金繼續用於綠色領域。

(八)鼓勵企業開展綠色資產證券化等組合式創新產品。支持新能源、清潔能源、生態環保等綠色領域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發行綠色不動產信託資產支持票據、綠色資產支持票據(ABN)、綠色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等創新產品,盤活綠色資產。

(九)完善綠債發行後跟蹤監測。加強存續期管理,鼓勵評估認證機構對存續期綠色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跟蹤評估。交易商協會將對綠債發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對於發現的違規行爲,將及時督導糾正,並採取相應自律處理。

二、豐富轉型金融產品,推動可持續發展

(十)豐富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SLB)掛鉤目標設計。支持企業發行SLB,與企業整體可持續發展目標、重點區域發展目標、業務關聯度較高的發展規劃等進行掛鉤,體現企業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的整體貢獻與完成度。同時,可適當考慮設置下浮票面利率的條款,如設置浮動區間爲[-30BP,30BP],企業超額完成一定目標時,給予完成目標後的額外獎勵。

(十一)鼓勵SLB與ESG理念相結合。鼓勵SLB發行人披露環境、社會和治理(ESG)相關信息,樹立發行人的良好形象,吸引更多境內外ESG投資人。同時,支持企業將SLB的績效指標與企業ESG評分掛鉤,督促企業不斷提升ESG表現。

(十二)拓寬轉型債券發行人範圍。支持有轉型需求的企業發行轉型債券,不限於鋼鐵、有色、石化等傳統八大行業,拓展轉型債券發行人主體範圍,推動傳統行業轉型升級。

(十三)拓展轉型債券募集資金用途。鼓勵企業按有關部委或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轉型目錄等標準,發行轉型債券用於企業低碳轉型,支持募集資金用於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適應、具有減污降碳和能效提升作用的項目及其他相關經濟活動。

(十四)加大債務融資工具與碳資產結合。支持企業盤活碳資產,鼓勵發行碳掛鉤債務融資工具、碳資產質押債務融資工具,掛鉤及質押標的可爲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CEA)、地方碳排放配額等,實現碳資產的價值,並探索與碳金融衍生品的結合路徑。

三、強化配套機制,激發市場活力

(十五)加大中央企業綠色轉型支持力度。鼓勵中央企業發行綠色及轉型債券融資,推動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綠色轉型升級,實施節能降碳改造、工藝革新和數字化轉型。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在管控中央企業債券佔帶息負債比重時將綠色及轉型債券按一定比例剔除。

(十六)加大“第二支箭”服務民企支持力度。運用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信用聯結票據(CLN)、擔保增信、交易型增信等多種方式,積極爲民營企業發行綠色及轉型產品提供增信支持。繼續擴大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覆蓋面,惠及更多民營企業發行主體,更好地支持民營企業綠色轉型發展。

(十七)強化主承銷商業績評價機制。將綠色及轉型產品承銷情況納入主承銷商日常評價,並定期在交易商協會網站進行公佈,進一步激發金融機構服務企業綠色轉型融資的內生動力。

(十八)鼓勵現券做市商開展做市報價服務。定期向市場披露現券做市商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做市業務通報,關注現券做市商做市業務表現,充分發揮做市作用,促進綠債市場健康發展。

四、提高服務質效,做好綠色及轉型金融服務

(十九)註冊發行評議開通“綠色通道”。對於綠色及轉型產品建立註冊發行“綠色通道”,實行專人對接,即報即評,註冊項目首次反饋5個工作日內完成,後續反饋2個工作日內完成,發行前變更項目2個工作日內完成首次反饋,提高註冊發行效率。

(二十)加大宣傳推廣力度。通過定期座談調研交流,暢通企業綠色轉型融資渠道,並積極組織綠色及轉型產品投融對接、聯合路演等,持續培育投資環境。同時,通過NAFMII公衆號、培訓視頻等形式,持續宣傳綠色轉型好聲音,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綠色轉型領域活動,營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目前在通道中評議、備案及發行前變更的項目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特此通知。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24年10月10日

本文編選自微信公衆號“NAFMII資訊”,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