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與臺壽保結合案 公平會拍板通過
▲中信金擬與臺灣人壽、臺壽保產險結合案,公平會今(22)日表示沒有顯著限制競爭的疑慮,因此不禁止其結合。
中信金擬與臺灣人壽、臺壽保產險結合案,公平會今(22)日表示,不論在水平結合(人身保險)、多角化結合(財產保險),以及類似垂直結合(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公司)的型態,由於都沒有顯著限制競爭的疑慮,因此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中信金控公司擬以股份轉換方式,取得臺灣人壽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結合型態。另臺壽保產險公司系臺灣人壽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中信金控公司於取得臺灣人壽公司全部股份後,將可間接控制檯壽保產險公司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而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結合型態。
也就是說,其因參與結合事業101年度銷售金額,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事業結合的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的適用,因此在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分別涉及水平結合(人身保險)、多角化結合(財產保險)及類似垂直結合(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公司)之型態。在水平結合部分,主要影響之市場爲人身保險市場,但本案結合並無顯著增加市場集中度,其結合應不致對競爭產生實質減損。
多角化結合部分,中信金控公司所屬子公司並無經營財產保險業務,且尚無事證顯示於本結合案前,中信金控公司原本欲以單獨成立產險公司跨足財產保險市場,因此對中信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與臺壽保產險公司間不具潛在競爭關係。
垂直結合部分,雖然中信金控公司所屬中信保經公司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但大多數保險公司主要仍透過自身的銷售管道招攬業務,因此也難認爲本案結合後,中信金控公司之子公司中信人壽得以透過與中信保經公司間之獨家交易安排,封鎖其他保險公司。因此,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爲,本案結合尚無明顯之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