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懲處黃煚隆、布萊恩 聯盟作出說明
中華職棒6日晚間針對黃煚隆與布萊恩事件發出新聞稿,不過在布萊恩罰款5萬的部分,卻只對其中的4000元作出解釋,其餘不願多談。
▲義大總教練黃煚隆與主審布萊恩發生衝突。(圖/翻攝YouTube)
新聞稿如下:
針對102年9月5日聯盟例行賽新竹球場義大犀牛對戰兄弟象賽事,第四局下半義大犀牛隊投手林晨樺被判投手犯規後,義大犀牛隊代總教練黃煚隆上場抗議遭驅逐出場事件,相關過程及懲處共四點;
一、聯盟於9月6日上午召開審判委員會議,認定主審布萊恩裁定義大投手林晨樺投手犯規無誤,義大代總教練黃煚隆隨後上場抗議,主審布萊恩兩次要求其退場不從後予以驅逐出場,布萊恩認定黃煚隆拖延比賽依裁判職權行事無誤。
二、義大犀牛代總教練黃煚隆在遭驅逐出場後,以胸口推擠主審布萊恩,布萊恩認爲自己人身安全受威脅,立即出手阻擋,就黃煚隆代總教練頸部向外推擠,此動作違反聯盟工作人員自律規則第四條「嚴禁與球團相關人員發生衝突,得處申誡至開除」規定;五局中場休息時間,布萊恩有感於人身安全受威脅,未獲主管同意私自離開裁判休息室向警方報案,違反聯盟工作人員自律規則第六條「裁判應嚴守於裁判休息室待命,違者罰款2000元」規定,隨後未獲主管同意私自以手機與太太聯繫表達心中不安,亦違反聯盟工作人員自律守則第五條「裁判人員進入球場後不得使用手機,違者罰款2000元」規定。
布萊恩上述行爲嚴重不當-合計處布萊恩罰款五萬元、禁賽十場,期間並降調二軍兩週。
三、義大犀牛隊代總教練黃煚隆上場抗議時,認爲並未獲得主審布萊恩有關裁定林晨樺投手犯規之解釋,持續要求解釋後遭驅逐出場,依聯盟規章第二十五章懲處規定第十四條「凡遭裁判驅逐出場之人員,處罰款一萬元...」、及第十五條「...球團隊職員對聯盟裁判有作勢揮拳、吐口水、以胸部頂撞等行爲者,處罰款五萬元、禁賽三至五場。」-合計處黃煚隆代總教練罰款六萬元、禁賽三場。
四、有關禁賽部分於9月6日起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