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詐騙車手炫富!新北警竟趁機A走30萬 判刑6年定讞

員警趁押解嫌犯時,A走金錢。此爲示意圖。(圖/記者一中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三峽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樑俊源,2014年間經人通報,發現詐騙集團李姓車手拿出百萬元現金炫富,樑員趁機逮捕李男。但樑員竟在移送過程中,趁機A走李男的30萬元現金,遭李男發覺。一二審均將樑原判刑6年、褫奪公權1年半,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30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詐騙集團李姓車手2014年4月19日中午,攜帶裝有詐騙所得100餘萬元的公事包,到桃園市觀音大潭租屋訪友,他爲了向在場友人炫耀,趁着衆人在場時,當衆打開公事包,以每10萬元爲1捆之方式清點款項,確認數額爲114萬6,000元。而在場的友人中,剛好有樑員妻舅。妻舅隨即通知樑員可以逮捕取款。

這時李男又接獲指示,到附近便利商店領款樑員獲報後,在當天晚間6時許前往逮捕李男,剛好看見李男在便利商店內提領詐騙款項,樑員遂上前獨自1人當場逮捕李男,並扣得李男身上所持有之銀聯卡1張及提領款項2萬元,接着又在李男車上扣得裝有上百萬元現金的黑色公事包。樑員將贓物、李男均帶上自己的私人賓士車,開往警局製作筆錄

不過三峽分局偵查隊員在清點款項時,發現僅有84萬6000元,李男連忙反映「少了」,才讓樑員藉機A錢一事曝光檢方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有財物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樑員否認A錢,辯稱當時只有打開公事包確認有現金後,就關上公事包,並未清點,所以不知道有多少現金,也沒有A走現金。但法院根據被炫富的友人們供詞、以及其他客觀證據,認定樑員利用單獨持有之機會加以侵佔,因此一二審均認定他有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1年半。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30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