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投資印尼設立外商企業PMA
政府的新南向政策將投資東協10國列爲鼓勵投資之重點,惟東協10國並非單一市場,尤其是各國法律、文化、風土人情差異甚大,欲前往任何一國投資,都不能倚賴曾經投資其他國家之經驗,不僅應做好商情蒐集,亦應就該國之最新法律進展、政經情勢進行盡職查覈 ,在投資機會與風險之間取得一定的平衡,切勿僅着重在機會一方。本文將概述外資投資印尼之最新法律進展,供國內企業投資之初步認識。
在印尼,外商投資企業通稱爲「PMA Company」,依據印尼2007年第25號資本投資法律,是有限責任公司。PMA公司的設立,須取得BKPM的核準,BKPM類似我國的投審會。
一、PMA公司的特質
PMA公司與一般的印尼國內公司(通稱"PT Biasa"者)同受印尼公司法即2007年第40號法律的規範,然而,PMA公司另外還受到BKPM命令及不成文政策的規範,因此,外國人投資設立PMA,一定要能掌握住該等不成文規範。
PMA公司只能經營其受覈准之營業項目,何種營業項目可以被覈准,在印尼是受到高度管制的,而且外資想要經營的營業項目,影響外資能擁有多少股權;換言之,不僅有外資能否取得控制權的問題,還涉及外資是否一定要邀請印尼籍股東一起合作的問題。以醫藥產業爲例,從事藥品製造,外資持股上限爲85%,而藥品批發、經銷則禁止外人投資,主管機關除BKPM外,尚有衛生部,及其下級機關印尼食物及藥品監督署。
PMA公司的營業項目必須符合以下兩要件:
(a)須爲在「印尼業務領域分類標準」 ("KBLI")裡有記載之項目,且須參照「2014年總統第39號命令對封閉式和開放式業務部門投資之表列要求」,這其實是投資之負面表列清單)。KBLI就各種商業活動給予分類號碼,負面表列清單則記載外人投資之限制。
(b)通過BKPM及法律人權部(Ministry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MOLHR")之核準。
三、投資計劃
印尼官方審覈外人投資,會要求投資方提出投資計劃。就投資計劃,會以其投資計劃中設定的產能與營收,而認定外資應投入之股權資本和借貸資本的數額。印尼官方的認知是,如果投資計劃中的產能與營收愈高,那麼BKPM會認爲較高額的資本投資是必要的。
設立一 PMA公司的最低資本總額必須至少爲印尼盾100億(約爲美金80萬元),最低實收資本額需爲印尼盾25億,此爲單一營業項目所需之資本額,惟BKPM會實際審覈投資計劃內所載的產能及營收等資訊,而對設立資本額提出意見。
BKPM 新政策
對於PMA公司的營業許可,BKPM 近來有一新的、不公開、不明文的政策,亦即,PMA公司可以直接向BKPM申請或取得所需的營業許可而不必完全的實現、投入其投資,亦即以書審替代實質投資。換言之,以往BKPM的審查較爲保守,需要看到投資已被實現。
現在的BKPM着重下列項目:
1.該PMA公司之淨資產高於印尼盾100億,此必須有資金到位證明。低於該金額者,BKPM會核發一個「1年期臨時營業許可」,並在該許可上載明PMA公司須於1年期間內達到淨資產或年營收至少爲印尼盾100億之要求,且應申請變更營業執照以取得永久的許可。
2.年營收需高於印尼盾500億。此雖可能對於一家PMA公司而言在第1年難以完成的目標,惟BKPM仍會要求PMA公司出具財務報告,呈現出該印尼盾500億之營收已達成之情形。
四、印尼常駐董事
印尼公司法對於董監、經理人並無住居要求,但印尼主管機關在過去4年之間相當盛行要求PMA公司須有至少一位董事是常駐印尼、有全權營運PMA公司權利之人。所謂「常駐」,可以是外國人在印尼擁有工作許可者,或印尼本國人。
五、控股公司
基本上,印尼法下並不承認所謂「控股公司」或「單純投資公司」,因此不論是PMA公司或印尼國內公司,皆必須有實質的營業活動,不能單純持有他公司股權而已。
不能以控股公司設立PMA對於外資而言,相當不習慣。過去外資常使用「業務管理顧問業-備註:投資公司」作爲類控股公司,現在則有一定的困難度,因爲BKPM要求須實地報告業務管理顧問活動爲何,並要能說服BKPM確實能經營業務管理顧問業。據雅加達律師團隊的經驗,最近BKPM已經不再接受以往備註的「投資公司」營業項目,惟據悉,BKPM潛藏着許多不成文的政策,類如20年前的中國,言下之意,當事人想要嘗試,亦有成就之可能!
然而,設立控股公司或類控股公司除非有特別考量,否則應特別注意該安排於稅務尚有相當不利之處。有控股公司即有受控公司,在印尼有衆多營業項目不得由純外資進行,故該受控公司多爲合資公司。控股公司自合資公司所收受之股息、服務費、利息或權利金,依印尼稅法需課徵25%所得稅。因此每100元,控股公司須負擔25元之稅額。此外,爲分配稅後利潤75元,另會針對股息扣繳20%之稅額(假設與印尼之間並無稅務協定之情形)。因此,控股公司之架構下,稅率將高達40% (25%+75%*20%),顯然於稅務角度而言相當不利。
上述投資設立公司之概述可知,舉凡投資架構、營業項目、資金準備等,充滿各種配置可能性,也潛藏各種不成文政策,投資前應充分與律師、會計師就法律、稅務層面加以討論規劃,以確保成功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