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620只保育印度星龜獲輕判 他嫌太重上訴最終下場曝光
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張姓男子以200萬元,向不詳國家的賣家購買600只保育類野生動物印度星龜,載回家飼養後,發現狀態不佳,未料退貨途中卻遭查獲。一審判緩刑3年,要求他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及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但張男認爲30萬元過多,還要服60小時義務勞務,讓他無法好好工作,上訴請求法官改判「再輕一點」,但二審法官認爲原審判決無不妥,駁回張男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於去年7月12日,透過1名叫「金牛」男子居間聯繫,以200萬元向不詳國家賣家購買600只印度星龜,擬輸入培育後販售,賣家擔心運送過程耗損,於是額外多送20只給張男,同年7月19日,620只印度星龜到臺,張男接獲通知後,前往前鎮區漁港一路前,將620只印度星龜載運到左營區住家培育飼養。
但飼養不久,張男覺得這批印度星龜狀態不佳,與「金牛」連繫後,於同年9月23日,準備將618只活體印度星龜在到漁港退貨時,海巡人員查獲,並扣得618只活體印度星龜。由於印度星龜是農業部指定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檢方認爲,他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販入或出售野生保育動物,均屬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縱然僅販入未售出,也無解於罪行,因此依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起訴,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30萬元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張男不服上訴求輕判,他指,這批印度星龜已經安置於屏東科技大學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收容,要向公庫支付30萬實在太多,如有支付之必要,應是向民間公益團體,而既然要繳30萬,還要服60小時義務勞務,讓他無法正常工作、照顧家裡。
不過二審法官認爲,一審判張男須支付30萬元並非立即支付,而是在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公益金及履行完成義務勞務,他有相當時間可以妥善安排,原判決並無量刑過重或緩刑條件及沒收不當,因此駁回張男上訴,全案定讞。